涉外离婚案件咨询引发的管辖问题思考

笔者近日应所属司法局工作安排要求,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法律咨询接待,今天的一个涉外婚姻的咨询引发笔者的思考,公众对诉讼案件被告住所地管辖已有了充分认识,而涉及外国人或者明显不便于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问题知之甚少。特分享相关法条以供交流:

一、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2规定了四种情况: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针对定居国外华侨婚姻的案件管辖有如下规定:

第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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