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读书笔记(二):人人平等与儒家人伦差序格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应当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是说,唯独神祗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就有这样的特性。”

                              ——亚里士多德

法律脱离宗教,法律之应然状态该是什么?

亚虽然是柏拉图的学生,但理念上亚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清楚认识到人性的暗礁。

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亚提出自然正义与惯例正义,但有关自然正义的规则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间冲突亚并没有给出答案。即恶法是否非法。

亚提出用衡平原则解决具体案件,即为解决判例法的不足,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故衡平法与判例法成为了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关于自然正义与制定的实在法之间是否相合,亚没有作出回答。


法律之应然状态该是什么?

之后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观认为: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是一种理性动物,应服从于自然法。而自然法就是理性法,所以,葛派认为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他们创立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

西塞罗深受葛派影响,认为自然与理性等同,由于人类具有共同的智识,而这种智识使人知晓事情并阐明于心,所以人们能区别善恶。法律也并不是都正义。

葛派自然法中平等原则,虽未影响罗马法的主体及其制度,但对奴隶制度与家庭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地位产生了一定影响。

葛派的哲学观念在基督教日益兴起与传播的支援下,对罗马帝国的政治发展与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读后感:

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对中国乡土社会如此描述:

“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因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两字上,而是在于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

法治与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

可以说葛派倡导的人人平等的原则与儒家人伦差序格局在人心种下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约束,是导致了社会发展模式分野的因素之一,而这种文化观念仍旧在各自社会保持着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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