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篇:
一、房产个人贡献大,处理时可以倾斜。比例为:75%:25%
案例依据:(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32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TIPS:婚前婚后财产约定需谨慎,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即会认可。
延伸思考:以离婚为目的的离婚协议,最终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对房产的约定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思考1、是否只要未更名,就能撤销赠与?
思考2、婚内财产赠与与婚内财产约定有何不同?
思考3、案件中既有婚内财产约定,又有离婚协议,如何认定各自的财产约定?
二、婚内财产赠与协议在前,离婚协议在后,赠与一方在诉讼中反悔,对房产的赠与及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认定为无效。
案例依据:(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92号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延伸:婚内财产协议优于赠与协议!!赠与可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撤销。
TIPS:当事人如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取得对方的房产等财产的,应以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约定。
三、口头约定赠与房产的,赠与方在诉讼中不认可,则法院不认定赠与成立。
案例依据:(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94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TIPS:房产赠与是大事,书面约定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