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二百五十一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细则化、具体化。
早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我们依稀可以看到其存在的影子。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主要以死刑复核以及复奏的形式予以表现,其中死刑复核将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交由上级部门核查,并在定案前,奏请皇帝决断。而复奏是指将那些已被判为死刑的案件,在行刑前再次交由皇帝核准。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可追溯至汉代。这一制度的存在是基于皇权的权威性以及权力集中制的体现。到了北魏时期,统治阶级对死刑的判决愈加谨慎了。凡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刑部需向皇帝上奏请,以确保最终判决的公正性。到了隋朝时期,朝廷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隋书》中提到的“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便是指当时的死刑复奏制度。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背景是于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将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法律关于这一问题的修改,将死刑的最后决定权原则上仍然划归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种案件:1.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交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提请复核。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在于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现以及对于生命的尊重。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其适用都非常慎重,这种慎重不论是出于人权还是出于宗教信仰都是大势所趋。首先,我国刑法从实体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至今为止我国刑法所涉死刑罪名34个条文设置了34种死刑,其中包括:
1、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条文(102、103、104、108、110、111、112)设置了7种死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7)资敌罪。
2、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有6个条文设置了6种死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毒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有2个条文:(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有5个条文(232、234、236、239、240)设置了5种死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绑架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
5、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有1个条文(263)设置了1种死罪:⑴抢劫罪;
6、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1个条文设置了1种死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用2个条文(369、370)设置了2种死罪:⑴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⑵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用1个条文(383)设置了1种死罪:⑴贪污罪;。
9、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用9个条文设置了9种死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上述罪名足以体现我国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在死刑适用的基础上并采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以充分体现少杀政策和贯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其次,从程序上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的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死刑判决和裁定,改正、变更错误的或不适当的死刑判决和裁定,从诉讼制度和程序上保证正确适用死刑。
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运用得当,能够有力的打击恶性犯罪,伸张正义,平息民怨,维护社会安定;反之,但适用不当,则会造成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目的首先是基于生命至上的原则,从尊重生命为出发点,防止错杀无辜。因此死刑复核程是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要对报请复核的死刑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纠正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死刑裁判,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死刑复核程序是司法尊严的最后的防线。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瑕疵或者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并从错误中总结经验,以此更好的完善我国司法体系,健全司法内容,提高国家法律的水平。
依据《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者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极大的保证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平性、谨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