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正当竞争条款常被视为"兜底条款",但其适用往往面临时效性挑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是几句话就可以区别。
在诉讼中,往往通过诸多关联证据来证明经营者行为的正当性,然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也部分牺牲了其时效,等到“旷日持久”的维权判决生效时,权利人的损失大幅度增加,而侵权人却因为侵权挣得盆满钵满甚至还及时“金蚕脱壳”,使得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弥补,侵权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
本案例中,通过市监的行政查处,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的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3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快速、及时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诚信经营者保驾护航。
期待以后的实践中:
[if !supportLists]1、 [endif]建立"行政查处+司法确认"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建立案件双向通报制度,确保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if !supportLists]2、 [endif]推行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纠纷短期内快速化解,降低维权成本;
[if !supportLists]3、 [endif]完善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的联动机制:司法机关可将刑事判决结果同步通报行政机关,由其对涉案主体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