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族七修族譜,迄今已閲二十九年。本年二月間族務會議,均主張賡續八修,先成墨譜,以為正式八修之準備。當經商請丹桂堂經管籌措相當經費,同時組織八修族譜籌備委員會,公推籌備委員十五人,并推定繼禹陸生二人負責編查責任,限本年內完成。
二.本族七修譜係民國八年刊印,民國七年底以前,丁口之生歿葬等當已載入譜冊,此次調查,即從民國八年份起。(凡在七修谱未登之生殁葬均在調查之列)。
三.生歿年月日時仍書陰曆,葬地在湘潭縣境內者書老都甲(葬外縣省者其他地方區劃之名依其契載或習慣之舊稱呼)。
四.妻室未婚曰聘,已婚生曰娶,死曰配,有繼室者,分別加“元”“繼”字樣,非繼室曰庶。齒錄下載某某之女。夫死再嫁者,載“改醮”字樣。
五.出撫之子,於本生父垂絲己名下註“出撫某某為嗣”,於繼父垂絲下載撫子之名,并註“撫某某之子”,齒錄則僅列入繼父系統,上書某某撫子。如系兼祧,不僅垂絲應分別註明,即齒錄亦應雙方並列。無子而撫孫者,垂絲承撫人名下空一代,餘同前。至於撫承撫,均應交騐確實證件,否則不予登載。
六.齒錄父位下,衹載子幾女幾,母位下,載生子之名,女已嫁者載某適某,許字而未嫁者載某字某,未許字者載某未字。
七.子女未滿十八歲而死者,照舊例稱殤。子殤無生歿葬者,衹列垂絲,有生歿葬者,並列齒錄,無生歿葬已爲立後或決定立後者,亦並列齒錄。女未嫁而死,有生歿葬者,載本生母位該女名下,女嫁而葬娘山者,亦於該女適某下載明。
八.子女有隨母下堂者,載寄養某家,以便隨時查得其歸宿。再娶而有攜帶之子女,應飭令歸宗。養有異姓之義子,亦應飭令歸宗,如無宗可歸,暫照七修例列入螟蛉譜。
九.祖先名號,自應恭避,同一族人,亦不應有雷同,但有合族人口之多,散居之廣,而欲免除此類瑕疵,亦屬難事。玆規定自本身起,上溯五派,不應與直系祖先同名(即派字外之另一字),又凡同派不應同名,如有同者,改生不改歿,改幼不改長,改賤不改貴,改卑不改遵。又自本身起上溯五派直系之別號,亦以不同為原則,如不得已,只可同其一字,上下兩字相同者,照前述方法改其任一字,以免混淆。
十.高等小學畢業,及中等或肄業者學校畢業(現尚生存可載肄業情形現已歿者不載)應詳細載明,但須交驗其確實證件。
十一.族人有遠出者,務儘量設法搜得各項載入譜內。如因種種困難無法搜求,僅渺茫聞知其在某處或往某處者,亦應據實載明,知其名而不知其下落者,衹於垂絲內註明“遠出”,知其生平日月時者,則並登入齒錄,以為他日搜求張本。
十二.墳地丈境之契據或回批及墓盧墓田祀産等之契據,可摘要刊入譜內,但未交騐契據或審批者,不予列載。墓誌墓圖均可入譜,但墓圖須自繪并自備刊費。
十三.七修谱內所載世系生歿葬憑據等均照錄,但於查出七修確有錯漏或現有變更之處,應予增改,并由編查員及當事人在原譜上簽名畫押或印指摹,以照慎重。
十四.絕房墳瑩每易湮沒而不知其所在,務宜盡心訪尋登載,以慰幽靈。
十五-族人有品格高尚懿行嘉言者,其傳贊行述訓誡等,可登入譜內。
十六.此通告及親供冊葉送達後,各戶應將親供及必要登譜各項,盡速一一寫就,署名蓋章,無名章者代以指摹,在本年七月初一至中秋節之期間檢齊寫就之件,連同交驗各證據由本戶負責人親自送交大塘灣丹桂祠內繼禹陸生二人查收,以便遇有疑難時當面問答。
十七.編查員收到親供冊頁等,核閲畢,載明七修垂絲某房某頁,齒錄某卷某房某頁,某年月日收到,并載親供人現住址。
十八.發通告及親供冊頁時,應備條簿載收件人姓名住址,由收件人蓋章或印指摹并書明收到月日。編查員收到寫就親供冊頁等,應給送件人收據。
十九.住在遠處和外縣外省之族人,除登報(湘潭縣民報,長沙大公報)公告外,編查員應多方訪問,並告知其親房或關係人去函通知(附通告及親供冊頁)囑其照第十六條辦法在本年中秋節前檢齊各件掛號交湘潭郵局第一號信箱轉大山湯氏八修族譜籌委會,免致遺漏。
二十.各戶送交親供頁後,如有增加或變更之事項,可在本年9月底以前隨時報請編查員增改之。
二十一.八修族譜自編次以及其他事項,俟編查完畢,再商妥進行。
二十二.除上列外,如遇有其他問題,或應補充或應更改,或難於解決之事,得隨時提交籌委會商決辦理。
二十三.修譜乃敬宗收族之事,凡我族人,俱負有協助之義務,萬望同心一德,限期成此美舉,合族均感激焉。
籌備委員:克勲、紹卿、俸臣、繼禹、聘三、叔楩、約初、紹初、瑞麟、玉庭、佩蘭、陸生 同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