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吉林省靖宇县供水公司原经理王先生因叫停问题施工项目,六天后被反贪部门带走调查、在异地羁押。在看守所中,他的上诉状离奇“消失”,律师辩护权被剥夺,甚至服刑十年后才首次见到自己的判决书。如今,他手握两份证据截然相反的法院判决,十四年申诉之路仍未看到终点。这究竟是一起普通的贪污挪用案,还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程序黑箱”与“证据造假”?
一、事件回溯:叫停施工五天后,他突然被带走
王先生,原靖宇县供水公司经理、高级工程师。2012年5月,他在负责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时,发现施工队使用劣质管材,管网存在严重跑冒滴漏问题,群众多次上访。经检测,管材壁厚未达国家标准,且施工队无法提供出厂合格证明。5月5日,王先生正式下达停工整改通知,要求施工方提供检测报告并规范施工。
然而,这份停工令却成了他命运的转折点。5月6日,时任县委书记陈某民(化名)(后因违纪违法被判刑)在办公室警告他:“你说我的施工队有问题,我也让相关部门查查你。”仅仅两天后,白山市反贪局便带走了供水公司的财务账目;5月12日,王先生被从家中带走,开始了长达半年的调查。他始终坚称,自己是因叫停问题工程遭到打击报复。
二、程序黑洞:判决书十年未见
2012年12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61号判决,以贪污罪6.7万元、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先生有期徒刑11年。王先生不服判决,在看守所内写下上诉状,由管教遇平安排微机员王辉打印后提交。然而,这份上诉状却被时任看守所副所长栾某涛(化名)扣押,导致其上诉权被非法剥夺,上诉未获成功。
2013年12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2014年作出(2014)白山刑再字第1号判决。但审判长赵某海(化名)担任庭长的这场再审像“走过场”:开庭地点设在监狱禁闭室,不允许证人和家属旁听,庭审仅持续数十分钟,未允许律师为其辩护,也未依法送达判决书。直到2021年9月王先生刑满出狱,他才第一次见到这份迟来十年的判决书。
三、证据相悖:刑事与民事判决“两套事实”
原审判决的核心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甚至被后续民事判决直接推翻。
在贪污罪认定上,法院采纳了出纳员王某波(化名)的孤证,认定王先生用小金库资金核销白条子(王先生说是用虚开发票处理白条子)。但证人宁某生(化名)、杨某伟(化名)的证言却与王海波截然相反,且三人皆未出庭接受质证,公诉人阻止证人出庭。法庭认定认定王先生贪污6.7万元。法院以“合同未约定10%预付款”为由认定王先生挪用公款罪成立。然而,2018年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同一法院却采纳了施工队负责人许某光(化名)提交的、明确约定10%预付款的合同,认定供水公司确实支付了该笔预付款。同一法院、同一事实,刑事与民事判决却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证据造假的痕迹昭然若揭。
在挪用公款罪认定上,法院适用了1998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而该解释早已被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取代。根据立法解释,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王先生辩称,所谓“挪用”的150万元实为工程预付款,且与另一项目款项重叠,这一点也被2018年的民事判决所证实。
四、系统性违规:当事人权利被层层剥夺
王先生的案件中,存在很多明显的系统性问题:王先生认为存在刑讯逼供、一审公诉人阻止证人出庭质证、庭审未结束上诉状被看守所副所长扣押,导致上诉失败。原审及再审均未允许律师有效辩护,案卷中无律师辩护词。十年间未收到任何判决文书,直至出狱才见到判决书。对有利证据视而不见,采纳矛盾证言和虚假证据。
2025年,王先生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案卷中无律师辩护词和送达回证,但却辩称“不影响判决质量”。2026年1月23日和2月5日,白山市中法常务副院长臧某祥(化名)两次接待王先生,面对其提出的证据矛盾和程序违法问题,始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仅表示“再查一查”。而王先生2017年向沈阳巡回法庭提交的申诉12次,至今已九年未获答复。
五、十四年呐喊:只为公正回归
“我不是贪污犯,我是因举报施工问题被打击报复的国企干部。”十四年申诉路上,王先生始终坚持这一主张。他手中的两份矛盾判决、证人证言、录音证据,都在诉说着案件的不公。
当上诉状可以被扣押、证据可以被伪造、判决书可以十年不送达,这道防线是否已然失守?王先生的诉求很简单:案件再审,撤销错误判决,追究违法办案人员责任。他要的不是平反,而是司法公正的回归。
如今,王先生仍在申诉的道路上前行。我们呼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重启此案审查程序,还王先生一个公道,还一片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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