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对利息的确认一般是这样描述的:以多少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什么时候至清偿之比之日止。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会不定期调整银行贷款利率,且存在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1年至3年、3年至5年、5年以上等不同档次的利率,那么如何理解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呢?

关于“同期同类”,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来理解。所谓“同期”,是指欠款所在时间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适用的时间在同一时期,比如201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贷款利率标准,2012年6月8日又公布了新的利率标准,则在计算此段时间内的欠款利息时,应适用2011年7月7日公布的利率标准,而不能适用2011年7月7日之前的或2012年6月8日之后的,否则就不是同期。所谓“同档”,是指从欠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比如欠款时长在3年以上不满5年,则应适用3-5年期的贷款利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应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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