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什么是谬误
谬误,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可以指任何推理上的错误;逻辑学上则词义更为狭窄,仅以此指代那些典型错误——出现于推理中,有某种模式,能够被识别和命名的错误,即弗雷格所说的“由语言带来的主体思维方式上的陷阱”。在狭义谬误的意义上,每个谬误都是不正确论证的一种类型。若论证中出现特定类型的错误,则称为犯有那种谬误。犯有特定谬误的论证也可称为一个谬误,即对应类型错误的一个个例。
形式谬误是以某种特定形式在演绎论证中出现的错误。然而,大多数谬误是非形式谬误,产生于日常对语言的运用,这种语言内容具有含混性且含混内容出现的方式毫无章法,因而非形式谬误通常更难识别。
本章详细讨论非形式谬误。
我们首先必须注意自己不要犯所讨论的这些错误,另外还须注意不要误判别人犯了推理错误。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口头或书面语所使用的语言,我们的逻辑标准应当高,但将其运用到日常生活的讨论中时也应当宽宏和公平。
4.2 谬误的分类
对谬误采用的任何一种分类在某种意义上说都势必是任意的,我们的目标是提出能够帮助识别和避免最常见的非形式谬误的综合方案。
相干谬误是最常见的一种谬误,论证所依据的前提与结论不相干,然而它们被构造成看似相干的。
不当归纳谬误的前提虽然与结论相干却太弱而缺乏力度。
预设谬误的前提假定了太多东西,而推论又错误地依赖于前提的这些没有根据的假定。
含混谬误起源于语词或表达式模棱两可的用法,有些语词或表达式在同一论证的不同地方意思不同。
一个给定论证的错误可能由不同方式形成,因此可以合理地被看做是不同谬误的例子。
4.3 相干谬误
或许称为不相干谬误更贴切。此类论证的前提常常在心理上与结论相干,但以语言的感情特征支持结论而未给出客观理由。
R1.诉诸情感(Argument Ad Populum)
即诉诸受众的情感,用表达性语言和其他有计划的手段博取情感,激起支持或反对某事的热情,而不是致力于提出证据和合理论证。论证的结论只在前提提供的纯粹情感因素上得到辩护。
在辩论中争论什么行为更适合,诉诸情感总是不可避免的。
在重要调查中,问题使用的语词必须仔细掂量,尽量避免负载情感的语词,如:“反歧视运动”和“种族偏好”中情感意味的不同。
诉诸大众,即随大流谬误,指出我们应参与其他人都在做的事情。
诉诸同情(argument ad misericordiam)所诉诸的是别人的慷慨和仁慈之心。
诉诸同情的确是有用的。哈佛大学的一项公共卫生研究表明,医生受到医疗事故控诉时,所判罚金的多少更多地依赖于受伤者实际的伤残程度,而不是依赖于多大程度上能表明医生实际有行为失误。
类似的还有诉诸妒忌(ad invidiam)、诉诸恐惧(ad metum)、诉诸仇恨(ad odium)和诉诸傲慢(ad superbium)。
R2.红色鲱鱼(The Red Herring)
读者或听众被诱使专注于所讨论话题的某方面,即那些可能与讨论主题相关但却与争论命题的真假无关的观点和现象。也可指悬疑或侦探小说等情境中蓄意的误导性线索。
批判军事扩张的人就是在反恐问题上立场软弱的。
在杜克大学强奸案中,真正的社会灾难是18%的美国公民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并且我们没有全面健康保障或大家负担得起的托儿所。
R3.稻草人(The Straw Man)
误读对手的立场(例如,用比原话更为极端或更加不合理的方式描述其观点)再加以反驳,这一反驳可能是可靠的,但针对的是新的、不相干的目标。与红色鲱鱼相似,也是从真正的论点中转移注意力。这种论证可能使读者或听众察觉到其中的不公而感到厌恶,从而转向支持对手一方。
将强调扩大中央政府权力的人指责为试图将政府转变为能影响到每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专制头目”。
将强调把权力从中央下放到地方的人描述为“高效政府的敌人”。
R4.人身攻击(Argument Ad Hominem)
论证不针对对方论证的结论,而是直指为争论的结论辩护的人。除对对手不公外,也会加以严重的个人伤害。
A.诽谤
贬低对手的品格、宗教或政治信仰等。虽然它们与意见自身的价值不相干,但在心理上可能是具说服力的。
连带罪是其常见形式,即称对手与被广泛认为品质不好的人密切关联。
B.背景谬误
将对手的个人背景当作相反论证的前提,例如固执地迫使对手接受或拒绝某个与其背景相关的结论。在试图赢得支持或劝服他人时,强调对手的背景在修辞学上非常有效用,有时这被用来表明对方的结论应该被拒斥,因为其判断被特殊的境遇扭曲和控制,而不是通过推理或证据达到。
有人指责猎人毫无用途地屠杀没有惹人的动物,猎人有时却通过指出其批评者食用无害牲畜来回应。
你也一样(tu quoque)式的论证实质是断定对方和自己一样糟糕,对方与其所抱怨的东西一样罪恶。
背景谬误可视为诽谤谬误的一种特殊情况,如背景谬误明显或暗含地指责对手的信念或言行缺乏一贯性,则成为一种诽谤;或者指责对手属于某集团或具有集团信仰而缺乏信任价值,也是指责对手具有自利偏见的诽谤手段。
井里下毒(poisoning the well),或扣帽子,是通过人身攻击而动摇对手论争的根基,同时使听众在还未深入了解和思考时就对其产生先入为主的负面认知。
该名称来源于英国小说家和教士查尔斯·金斯利对著名天主教智者卡迪拉尔·纽曼的攻击,他说:卡拉迪尔·纽曼的主张是不能信任的,因为作为一名罗马天主教的牧师,他首先要忠诚的不是真理。卡迪拉尔·纽曼说:金斯利“在对话之井投了毒”。
在法庭等特殊情境中,对证人的人身攻击(如因其证词前后不一而拒绝其证言)是一种通过背景的削弱,却是合理的抗辩。即便如此,对证人的人身攻击并未构成被断言命题的假,而只是激发对其可信度的合理怀疑。
R5.诉诸暴力(Argument Ad Baculum)
用暴力或含蓄的,威胁或强迫的方法威胁而争取赞同,但对手不必接受强加的结论为真,而只适当地做出行动。任何形式的诉诸暴力从理性上说都是不可接受的。
“总统仍然信任司法部长,我也信任司法部长,而且你们也应当信任司法部长,因为我们本来都是在为总统工作。谁若对此有不同意见,或者与此不同的动机、野心或打算,那么他可以告诉我,因为我们将不得不讨论他的去留。”——霍华德·贝克
R6.不得要领(Ignoratio Elenchi)
或不相干结论,据亚里士多德解释为“试图拒绝其他人的论证过程中犯的错误”,提出者拒斥或试图拒斥的是原来争论之外的另一个命题。这种歪曲可能作为精巧骗术的工具,但更可能是思维凌乱的产物。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所有相干谬误都是不相干结论,这里仅用来指不符合其他类别的相干谬误。
忽略具体问题而用某种更大的或更加吸引人的普遍问题来隐蔽具体问题,就是一种不相干结论谬误。
争论是否发展一种新的非常昂贵的武器系统时,若仅以“需要强大的国防”为前提,便是这种忽略具体问题的谬误,它无益于论证使用这种武器系统能否达成目标、是否比其他可用的措施更好。同理,仅以“需要平衡的预算”为前提也是这种谬误。
推不出(non sequitur)意为“不能得出”,一般意义上可指代所有谬误,也常用于论证的失败很明显,前提和结论之间的缺口比较大的情形。
“一个硕大的、粗鲁的‘推不出’谬误有时会两倍危险于一个精心打磨的谬误。”——亚伯拉罕·林肯
4.4 不当归纳谬误
论证的前提和结论是相干的,但极其不充分,前提没有为其推出的结论提供充足的理由。
D1.诉诸无知(Argument Ad Ignorantiam)
不合理地通过诉诸无知来支持结论,认为无法证明为假的命题即为真、或无法证明为真的命题即为假。实际上,无知有时迫使我们悬置判断,对不确定的命题不断定其真假。
该谬误常被用于阻挠机构或社会的巨大变革(有时也可用于支持变革,即以没有反面证据为前提),即声称可行性和有效性不确定就不应采用,但这些证明通常无法先行给出。这可能成为进步的巨大阻碍,如对基因重组的争论。但“因为可靠性不确定,所以不应执行”就可作为一种指导决策行为的逻辑,而并非对决策本身有无危害性下结论,这样理解似乎不是谬误。
在医药研究中,诉诸无知可能被用于得出结论,例如:新药对动物无毒性影响被认为是对人可能无毒的证据,这是以未能否证来确定地证明。人们依赖如下信念:假如会出现我们关心的结果(即毒性),那么在某些实验中就可能已经出现;研究者具有高度技巧,如果有那种足以否证的证据,他们很可能已经发现了它。这有时会导致悲剧性错误,但如果要求给出实际上不可能的最终无害证明,消费者将无法享用那些可以被证明有价值的医药治疗。相似地,当安全性研究未发现实验对象产生不适当行为的证据时,做出“该研究使我们一无所得”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某些情况下,不做结论与做出一个错误结论一样违背正确推理的法则。
在刑事法庭上,诉诸无知是常用而适当的方法:证明受指控的人有罪之前,必须先假定他无罪,即无罪推定。因为宣判无罪者有罪的错误远比开释犯罪者的错误更为严重。但在其他语境中,这种诉诸是谬误。不难看出,要在某些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为规定出合理的推理规则,这是逻辑学无能为力的,而是由运筹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处理的。处理这些不确定的情况可能比确定的情况更为重要。
D2.诉诸不当权威(Argument Ad Verecundiam)
专家意见是支持结论的一种合理方式。当诉诸的对象在相应领域并无特殊的能力时,就会产生这一谬误。但是,如果我们选择的、具有合法声称的权威无愧于其知识名声,尽管他们可能会被证明出错,我们依赖他们也并没有谬误。
最为明显的例子出现在广告代言中,如高尔夫球员或网球员断言某牌子汽车的优越性、电影明星或足球教练表达对某牌子饮料的爱好。此外,凭杰出物理学家的判断批准某些国际条约、凭杰出小说家的判断决定真正的战争罪犯,都可能是诉诸不当权威。
D3.虚假原因(Argument Non Causa Pro Causa)
把实际上不是某情形或事件的原因当作原因,即设定一个不存在的因果联系,这种错误称为无因之因(non causa pro causa)。所断定的因果联系是否错误,有时可能是有争议的。
纯粹的时间连续并不能建立因果联系,但有时人们会错误地假定一事件是另一事件的原因,只因为另一事件在时间上紧随着前者。这种相当普遍的虚假原因称为“缘出前物(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或后此谬误。
学校停止祷告,枪支、刀具、毒品和帮派就流行起来了。
在工业世界中,美国的死刑带给我们的是,每100000人中最高的犯罪率和数量最多的囚犯。
滑坡谬误认为,无论多么谨慎,只要在给定方向上前进,就一定会产生沿着该方向过度前进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这种论证经常被用来为维持现状做辩护。但在有些情境下,新方向上的第一步的确构成了先例,使得该方向上的进一步行动更容易达到(如破窗理论),这时的论证是有价值的。纯粹断言犯了该谬误不能证明所讨论的论证是错的。
不应该有某种单纯的仇视犯罪,谋杀就是谋杀,殴打就是殴打。我们该起诉的是罪犯的行为,而不是他们的动机。如果开始通过动机来为罪犯分类,我们就已经站在滑坡之上。(语境中的“动机”指种族仇恨)
D4.轻率概括(Hasty Generalization)
从关于某类一个或少数几个元素的知识得出关于这一类所有成员的结论,即以偏概全。特定国家和文化及生活在其中的人通常被冠以特定的形象,这些印象通常是错误的。这种谬误又称为逆偶然谬误,与下文所述的偶然谬误相反。
以我的儿子马丁为例。他一生一直吃炸鱼片和炸土豆条,他刚进行了胆固醇测试,他的胆固醇水平低于国家平均水平。还有什么比一个油炸食品店主的儿子是更好的证据呢?
4.5 预设谬误
此类谬误中前提或许与结论相干,但这种相干似乎来自不为人支持,甚至不可支持的暗含假定,这种假定通常被忽视。
P1.偶然(Accident)
总体上为真的概括可能不适用于某一特殊环境中,该环境又称为“偶然环境”。偶然谬误将推理建立在某些规则普遍适用的假定上,而忽略这些偶然环境的存在。事实上,几乎任何规则和普遍原则都有可信的例外。
坚持一个人应当受到罚款,因为当他跳入水中抢救溺水者时忽视了“禁止游泳”的标牌。
P2.复杂问语(Complex Question)
以预设掩藏在问句中的论断为真的方式提出问题,从而悄然引进其假定。如此假定不是公开断言的,使得提问者正面辩护它们的要求被削弱。
A.将世界基因库沦落为专利的智力财富,受一小撮生命科学公司控制,其结果是什么呢?
B.世界基因库沦落为专利的智力财富,受一小撮生命科学公司控制。
A使用了复杂问语;B没有,可能会受到听众更强烈的对其展开辩护的要求。
报刊社论或头条常以此使读者认为假定为真,这是“黄色新闻业”的通常标志。当争论中出现的问句伴随着回答是或否的强性要求时,都有理由怀疑该问句是“负载的”,即不正当的复杂问语。
难道那位杰出的参议员能相信美国公众真的幼稚到会赞同任何权宜之计吗?
这一问句不应简单地用是或否回答,因为其中隐藏了预设:议案是权宜之计,会被美国公民否决。
复杂问语谬误可出现在对话或交叉验证中:一方摆出复杂问题,第二方回答这个问题,第一方接着以该回答为理由推出一个谬误结果。
法官:这些数字看来表明,你的销售额的上升是这些骗人广告的结果。对吗?
证人:它们没有那种效力!
法官:那么你承认了你的广告是骗人的啦。你这样做有多久了?
当问语掩藏多个假设时,必须对它们逐个进行否定。仅否定一个预设可能会导致肯定其他假定,在法律中称为“否定孕蓄(the negative pregnant)”。
问:Lizzie,当你们吃冷焖羊肉时,你没有拿起斧头砍了你妈妈四十下,然后又砍你爸爸四十一下吗?
答:不对。那天我们吃的是汤菜融干酪。
P3.丐题(Petitio Principii)
指假定了所要寻求证明的论题之真的错误,其例子被称为Petitio,它们都是循环论证。当人们煞费苦心地去寻找支持结论的前提时,往往会陷入这种谬误,比如用不同语言将伪装起来的结论本身作为前提。丐题从技术上来说通常是有效的,但也通常是无意义的。
总的来说,允许每个人都有不加限制的言论自由必定总是对国家有利的;因为它非常有利于每个个体都毫无限制地享有表达其思想情感的自由,而这对社会共同体是有益的。(逻辑学家Richard Whately列举的经典例子,其所谓前提只是复述结论)
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行:实践,出自王守仁《传习录》,本书翻译这句话时为两句话增添了因果关系,因而认为是丐题,但这可能并非原意)
逻辑学家长期通过所谓“归纳原理”为真来寻求确证归纳程序的真实性。这种原理是,自然法则像它们操控今天一样操控明天,本质上自然法则在基本方面无变化,因而我们可以依赖过去的经验来指导我们未来的行为。某些思想家断言,通过表明当我们过去依赖归纳原理时,我们总是发现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获取目标,并以此证明它。
通常对归纳原理的论证是:未来将与过去一样,因为它总是与过去一样。如大卫·休谟指出的,这一论证犯了丐题谬误:过去中的未来的确都与过去一样,但是,“我们怎么能够知道未来的未来将与过去一样呢?当然它们可能一样,但是,我们不能为了证明它们而假定它们。”(这一论证的问题似乎并不是丐题,而是过去与未来的推理关系无从证明,因而要论证归纳原理适用于未来似乎只能依赖丐题)
丐题(Beg the Question)因为其名称常被误用来指称作为语言手段的纯粹挑拨式的评论,当一个陈述为某些争论开了方便之门或引起了某些问题时,它就“丐”题(引出问题)了。例如,“总统入侵伊拉克的决定丐题了:对总统战争决策权的限制是什么?”
4.6 含混谬误
或称“诡辩(sophisms)”,其推论依赖于论证中词语意义的变化。
A1.歧义
在论证中有意无意地混淆词语的几个意义,即歧义地使用这个词或短语。
歧义有时用于玩笑,是机智的逗趣。
“你们谁走过这条路?”国王继续走着,并向送信人伸出手要些干草。
“没有人(nobody)。”送信人说。
“很对,”国王说,“这位年轻的女子也看到过他(him)。所以,当然Nobody比你们走得更慢。”
(刘易斯·卡罗尔《爱丽丝镜中奇遇记》)
歧义论证总是谬误的,但不总是愚蠢和滑稽的。
短语“相信(have faith in)”存在歧义……"to have faith in x"有时意思是对某人做于人有益的事有信心,这个人被假定存在或者人们知道他存在(如相信总统);但是,在其他时候意思是认为某事物存在(如相信心灵感应)。在短语“have faith in God"中,它是哪个意义呢?它歧义地意味着两者;自明的是,它在一种含义下的意义会使人想起它在别种含义下的意义。如果完美全能至善的上帝存在(暗含“无论有何证据,都相信完美全能至善的上帝存在”这一含义,这种含义下“have faith in God”就是一个合理劝诫),那么,认为他将做于人有益的事就是自明而合理的。这样,断言“假如上帝存在就应相信上帝”的合理性,就被直接转换为相信“上帝存在”的合理性了。(Richard Robinson《一位无神论者的价值观》)
歧义谬误的一种是由错误使用相对词而来的,它们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意义,如“高”、“小”、“好”。
象是动物,因此小象是小动物。
A2.双关
词汇的松散、笨拙或错误组织使前提的意义不确定,由此出发的论证则犯双关谬误。双关陈述在不同解释下可能有真有假。
Women prefer Democrats to men.(女人比男人更喜欢民主党;女人更喜欢民主党而不是男人)
文法家所谓的“垂悬”分词和短语经常呈现出明显的双关。
Born in Russia, his most famous opera is ...(他生于俄罗斯;他最有名的戏剧诞生于俄罗斯)
The farmer blew out his brains after taking affectionate farewell of his family with a shotgun.(与家人深情告别后,农夫用猎枪自杀;农夫用猎枪与家人深情告别,然后自杀)
《纽约客》中的小栏新闻曾给粗心忽视双关的作者和编辑开了一个讽刺玩笑:
Dr. Salick donated, along with his wife, Gloria, $4.5 million to Queens College for the center. Gloria is tax-deductible.(萨利克博士和他妻子葛洛莉亚共同向女王学院的研究中心捐款450万美元,葛洛莉亚捐款是可以免税的;萨利克博士把他妻子葛洛莉亚和450万美元捐给女王学院的研究中心,捐葛洛莉亚是可以免税的)
A3.重音
前提的意义依赖于可能的强调,得出的结论却依赖于对相同词汇不同的强调,就犯了重音谬误。这种谬误源于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的对谬误的划分,他所在时期的希腊文中,有的拼法相同的语词基于其发音或重读方式而具有不同意义。过去几世纪,“重音”一词的外延被极大地扩展,包括对各种形式的强调以及故意从语境中抽出某些意义的误导性用法,或可重新命名为“强调的谬误”。
我们不应该说朋友的坏话(We should not speak ill of our friends)[无强调]——普通的道德律令
我们不应该说朋友的坏话——可能理解为可以说不是我们朋友的人的坏话
我们不应该说朋友的坏话——可能理解为不应该说坏话但是可以做坏事
我们不应该说朋友的坏话——可能理解为这条律令不适用于其他人
正确理解如上的句子需要基于其出现的语境,因为语境能使人对所强调的语词有明确的感觉。因此,重音谬误可以宽泛地解释为:将引用的语段从其语境拿出,再放入另一种语境中的曲解,即断章取义。
重音谬误常见于广告印刷和新闻报道中。重音语段本身不是严格谬误,但当其采用令人误解的重音来解释时,就变成了谬误。
字面上为真的语段也可以通过操纵其位置而以重音欺骗人。
一位船长厌恶他的首席助手上班时再三喝醉,在该船的航行日记上,他几乎每天都记上:“助手今天喝醉了。”愤怒的助手进行报复。一天,船长病了,助手就自己保管日志,他在上面记着:“船长今天清醒了。”
A4.合成
合成谬误有两类:①从作为整体之部分的性质得到整体性质的错误推理;②从汇集中的单个分子或元素的性质得到该汇集总体的性质的错误推理,即“分布式(distributive)”用法与“汇集式(collective)”用法之间的混淆。它们相似但根本上有别,整体与元素的纯粹汇集不同,是其部分以某种特定方式组织或安排起来的。因此,第一类是从部分到整体的无效推广;第二类是从分子或元素到汇集的无效推广。
第一类:剧本的每一场都是艺术完美的典范,所以该剧本也是艺术完美的。(“艺术完美”有歧义)
第二类:原子弹比常规炸弹威力大,所以二战中投的原子弹造成的损害比常规炸弹多。(常规炸弹尽管威力较小,但其使用数量远多于原子弹)
逆偶然谬误与合成谬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一个类的某些成员的特定性质得出该类所有成员都有该性质,断言都是分布式的;后者是由该类的每一成员都有某性质得出该类自身也具有该性质,断言是从分布到汇集的。
A5.分解
分解谬误也有两类,分别是相应合成谬误的简单颠倒:①从整体性质错误地推出其部分的性质;②从汇集性质错误地推出元素的性质。
第一类:一个军队可以打赢一场战役,所以它的每个单位也可以打赢一场战役。
第二类:美国印第安人在消失,那个人是美国印第安人,因此那个人在消失。(“消失”有歧义)
偶然谬误与分解谬误的区别类似逆偶然谬误与合成谬误,分别是分布式断言和从汇集到分布的断言。
合成谬误和分解谬误源于歧义(即部分/元素层面和整体/汇集层面上的意义差别,但似乎也可能不源于歧义,如上述第二类合成谬误和第一类分解谬误的例子并无明显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