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长沙阴雨绵绵让人心烦,家住长沙的王女士(文中均为化姓)也非常郁闷!老公背着她金屋藏娇:2013年,陈先生(时年45岁)在医院住院时也没闲着,与比她小25岁的张女士(时年20岁)眉来眼去暗通款曲,逐步发展成情人关系。
陈先生对这个小情人出手颇为大方:2013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为张女士购置了2套房屋、1辆汽车,为此共花费120万余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赠与张女士近80万元,为张女士购买奢侈品、首饰、黄金等,价值约25.7万元,以上共计226万余元。
这段婚外情尽管被陈先生瞒天过海捂得严严实实,但终究纸包不住火,最近被陈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发现。于是被绿的王女士焉能咽的下这口气,一纸诉状火速将张女士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她与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1.原告王女士(原配)诉求:全部返还
王女士诉称,陈先生一直隐瞒上述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直到2021年2月初,她才知晓此事。她认为,陈先生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给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张女士知道陈先生的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接受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被告张女士(小三)辩解:只还一半
张女士认为,陈先生实际赠与给她的应该是137万余元,应该要扣除两人在共同生活5年内的20万元共同开支。
“本案最大责任方在于陈先生,而非我,是他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我承担全部责任,而免除陈先生的责任,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张女士认为,陈先生赠与的财产中,只有50%属于王女士,因此她只需要返还这属于王女士的50%,陈先生对于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3.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陈先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女士保持不正当交往,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张女士明知陈先生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交往并接受其财产赠与,相应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张女士由此取得陈先生赠与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法律观点
1.张女士违反了什么公序良俗?
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的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张女士在知陈先生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交往,充当小三,破坏他人家庭,其行为严重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家庭秩序—“公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女士靠充当小三,出卖色相获得不义之财。这与通过诚实合法劳动获得收入—“良俗”显然背道而驰!这种行为是为社会公众所唾弃的,理应遭到社会公德的批判!
2.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吗?
本案中,张女士认为,陈先生赠与的财产中,只有50%属于王女士,因此她只需要返还这属于王女士的50%,陈先生对于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张女士说的有道理吗?答案是:痴心妄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谓夫妻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对夫妻全部财产共同共有!而不是张女士所理解的王女士的50%,陈先生50%!只有在双方分割财产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张女士为何要全部返还受赠财产?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陈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虽然陈先生与张女士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但由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财产。因此,法院据此判决张女士全部返还受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