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1月25日
二、决议无效与撤销之诉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自决议作出之时起无效。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具有股东资格,60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接1月25日
二、决议无效与撤销之诉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自决议作出之时起无效。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具有股东资格,60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