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意见瑕疵入手,常洁律师助力危险驾驶案当事人获缓刑

2024年,邱某与王某车辆发生剐蹭,邱某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后报警。公安机关对王某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常洁律师介入后,细致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常洁律师指出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按照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必须完整、准确地呈现鉴定过程和依据,不能缺失重要环节。常洁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是基于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这一行为为后续的辩护打开了突破口。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常洁律师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明确了气相色谱仪检测温度、柱流量和顶空自动进样器气相循环时间的参数,而案涉检验记录表中的对应参数明显违反规定;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鉴定报告色谱图和检验记录表中的数值相差十倍。面对这些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 “ng/ul” 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这一系列的操作,体现了常洁律师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态度。通过对鉴定意见的深入分析和对鉴定人专业能力的质疑,常洁律师进一步削弱了控方证据的可信度。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要善于从细节入手,对关键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即使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也不意味着辩护工作没有空间。只要找到证据的瑕疵和问题,就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好的判决结果。同时,这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司法公正。

除了危险驾驶罪案这类在证据鉴定方面具有挑战性的案件外,常洁律师在处理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故意伤害致死案时,也有着出色的表现。

2013 年,田某驾车超越ABCD四人的车辆后,被四人驾车截停。A持刀、BC 持斧头将田某包围殴打,D未下车,期间 A 持刀捅刺田某颈部等致命部位,最终导致田某死亡。2023 年,公安机关将 ABC 三人抓获归案,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三人立案侦查,将 D 列为案件证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常洁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她通过细致阅卷、梳理案件细节后认为:其一,ABCD四人构成共同犯罪,D虽未下车实施具体伤害行为,但参与了事发起因与现场围堵,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二,ABC三人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从三人持刀具、斧头凶器作案、打击田某头颈部等要害部位、打击力度大、多人围殴且案发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等情节来看,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法律上,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和作用;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常洁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些法律要点,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常洁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依法将 D 追加为犯罪嫌疑人;同时认定 A 构成故意杀人罪,BC 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在故意伤害层面成立共同犯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常洁律师继续坚持上述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法院依法判决 ABC 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 A 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B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C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案表明,在刑事案件中,准确的案件定性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律师需要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准确判断,并积极向司法机关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对于被害人一方来说,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他们争取到更公正的判决,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也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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