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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并非5天假期都属于法定节假日
①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②而5月2日、5月3日是周末,5月4日与5月5日分别是4月26日(周日)与5月9日(周六)的调休。因此,用人单位在5月2日-5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且若不能安排调休,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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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制工时
而在综合工时制下,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所以,在综合工时制下,5月1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5月2日至5日,要看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是否已达到总法定工作时间,如已超出,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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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
而在不定时工时制下,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所以,在不定时工时制下,5月1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5月2日至5日,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