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人类社会而言,人是一切事物的主体,所以“有为”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主题,也是“有为”造就了世间的一切痛苦。有为,是违背自然的行为,是违背规律的行为。有为,意味着有所作为,就是改变现状,而事物发展是随时间的前进有其自身的规律,人为的改变现状,就是改变事物发展的时空环境,这其实是破坏事物发展应有的结果。有为法,是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与现象,法者事物也。因从何来,缘从何起,皆为人心住相也;为何而合,为可而生,皆为妄念也。“有为”,是有所作为、造作之意,是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
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则称为无为法。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小乘佛法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大乘佛法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家之分析,说明性空、唯心之理。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有为法乃无常之法,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迁移,故又称有为转变。
五蕴分别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五种。在五蕴中,除了第一个色蕴是物质属性的事物现象之外,其余四蕴都属五蕴里的精神现象。五蕴实际上是佛教关于人体和其身心现象都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理论。五蕴的“蕴”是梵文的音译,意义是积聚或者和合。佛教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由五蕴和合而成,人的生命个体也是由五蕴和合而成的。
有为,就要对自然存在的事物的进行研究了解,才能制订所谓的改造计划,但是,我们通过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的过程了解的东西是真实的吗,首先,事物是随时在变化着,前一刻的了解并不代表这一刻的事物,其次,人体本身也在发生着变化,前一刻的受想行识的结果并不是这一刻的受想行识的结果,本体与客体都在随时间而变化着,所以“有为”其实是妄为。
有为,“有”的起因在于心住世间诸相,在于能得所得之念,有为,是以自为中心的思想,是自以为是的表现,这是佛法所不能允许的事,是有违原则的。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才能成立,即凡有为之法,必定会引生其果,故有为又称有果。有为法为无常者,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住、异、灭四相,实际上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称为“四有为相”。
有为之举为万害之始。湿地本是江河湖泊的净化器,可有人认为在这里开发房地产定是宜居之地,结果是湿地遭到破坏,湖水变质发臭,宜居之地变成了废墟,这就是“有为”的害处。因,就是利益熏心,果就是生态造到破坏。有因就有果,这是必然,果是由因产生,这不是自然。人类社会发展中,这样的因果太多,代价太大,后果太严重。无为,则无因无果,自然而然,无始无终,如环而为。无为,顺势而为,势为自然,为规律。强行有为之事,必是心住事相,妄念驱使,则身心陷入欲望之海,苦不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