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半回故事共有五个法律问题,本章篇幅过长,分三次上传。
花子虚在和西门庆等人又一次在妓院喝酒的时候,花子虚被差人抓走了。据目击者西门庆讲述:“俺们四五个往院里郑爱香儿家吃酒。正吃在热闹处,忽见几个做公的进来,不由分说,把花二哥拿的去了,把众人諕的吃了一惊。我便走到李桂姐家躲了半日。不放心,使人打听,原来是花二哥内臣家房族中花大、花三、花四告家财,在东京开封府递了状子。批下来著落本县拿人。俺每才放心,各人散归家来。”原来花子虚的叔叔花太监死了之后,花太监的遗产都被花子虚李瓶儿夫妻独吞,被花子虚其他亲兄弟在东京开封府告了,要求平分。
李瓶儿请西门庆疏通东京开封府的关系,行贿求放人,西门庆一顿运作之后,花子虚到了开封官府大堂上确实没有挨打,但是官府还是要求他分出一部分家产给其他兄弟。西门庆和李瓶儿串通,就说家里的钱财行贿都用掉了,不还给花子虚,西门庆也回避不见花子虚,花子虚只好卖几处不动产分给众位亲兄弟。其实大部分金银财宝被李瓶儿偷偷转移到西门庆家了,西门庆用李瓶儿转移来的银子买了花子虚家的院子。花子虚最后只好用卖了不动产的钱分给兄弟之后剩下的,买了狮子街的一座临街两层住宅,狮子街就是武松打死法警李皂隶的那条街。
花子虚突然吃了官司,一下损失了大量财产,李瓶儿已经全身心背叛的花子虚了,终日谩骂,《金瓶梅》描述:“花子虚不幸害了一场伤寒,从十一月初旬,睡倒在床上,就不曾起来。初时还请太医来看,后来怕使钱,只挨着。一日两,两日三,挨到二十头,呜呼哀哉,断气身亡,亡年二十四岁。”

这半回“花子虚因气丧身”,出现了五个法律问题,前三个是实体法问题,后两个是程序法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抚养的义务包不包括救助义务,法律没有明确写明。依德国法律学者的观点,如果看见丈夫自杀,主动自陷危险,妻子应该救助,如果丈夫反复自杀,妻子就没有必要救助了,看见了不管也不是犯罪。如果按此推导,夫妻之间一方,被动陷入危险,比如生病、遭遇车祸等,夫妻间是有救助义务的。
“后来怕使钱,只挨着。”这句话没有主语,到底是花子虚怕花钱还是李瓶儿怕花钱呢?
如果是李瓶儿怕花钱只是借口,真心是想谋害亲夫另嫁人,《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李瓶儿有危害行为,花子虚死亡是危害结果,不予救治造成死亡是因果关系,李瓶儿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构成故意杀人罪,李瓶儿就是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花子虚因气丧身”,这也是作者兰陵笑笑生的判断。
如果李瓶儿自己不承认有婚外情,也没有比如不给吃饭喝水等有力证据,最低也可以判李瓶儿一个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下面举一个2001年河南省的一个案件;
有胡姓丈夫和孙姓妻子,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日发现丈夫煤气中毒,口不能言,身不能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立即将他抬到屋外透气,盖好被子保暖,随后打电话给丈夫的家人,久等不到的时候又给丈夫喂水、擦脸、摆腿,但是没有送医。孙姓妻子称“家中没有钱,没法把丈夫往医院送”,丈夫其他亲属也不闻不问,三日后丈夫死亡。法院最后以被告人孙姓妻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以上两个案件都是不作为的间接杀人,我们比较一下作为的直接杀人,就是第五回下“饮鸩药武大遭殃,共同犯罪分主从”的潘金莲杀夫。
“那妇人(潘金莲)揭起席子,将那药抖在盏子里,将白汤冲在盏内,把头上银簪儿只一搅,调得匀了。左手扶起武大,右手把药便灌。武大呷了一口,说道:‘大嫂,这药好难吃!’那妇人道:‘只要他医得病好,管甚么难吃!’武大再呷第二口时,被这婆娘就势只一灌,一盏药都灌下喉咙去了。那妇人便放倒武大,慌忙跳下床来。武大哎了一声,说道:‘大嫂,吃下这药去,肚里倒疼起来。苦呀,苦呀!倒当不得了。’这妇人便去脚后扯过两床被来,没头没脸只顾盖。武大叫道:‘我也气闷!’那妇人道:‘太医吩咐,教我与你发些汗,便好的快。’武大再要说时,这妇人怕他挣扎,便跳上床来,骑在武大身上,把手紧紧的按住被角,那里肯放些松宽!”
当然法院最终的判决书绝不会写什么“作为的直接故意”,这只是法律讲堂上老师教学生们的分析方法,法官们在讨论具体案情时会用到的行业术语,判决书上只会写“被告人潘金莲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确属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被告人潘金莲死刑并立即执行。”而对李瓶儿的判决书倒是会写“不作为的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