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貌似比诉讼效率高、保密性强,但这个特点也决定了仲裁救济渠道过窄、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回转,加上仲裁体制仍为准行政体制,从而为行政干预、暗箱操作、滥用裁决权等提供了空间。当前形势下,司法腐败已经被有效遏制,但腐败现象的转移不可小觑,且大有蔓延势头。我们最近遇到一个某市仲裁委办理的案件,同一案号下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调解书,在仲裁法面前,如何救济,真感到束手无策。
何时阳光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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