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案例:
2009 年 11 月据新闻媒体报道济南高新区孙村镇鸡山小学六年级的三名学生对其他同学施以伤害如果不听他们的话就用烟烫甚至拳脚相加十分恶劣。长期以来这 3 名 “班霸” 通过敛钱敲诈、打人、烟头烫人、往女生杯子里倒尿等手段向同学施暴。而这三名同学几年前就出现了这样的暴力倾向可因为家长从来不管孩子同学们也不敢把此事告诉家长导致他们一步步走向深渊。
校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更重要的是这些令人痛心的事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问题?这些案例又让我们学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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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章,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章,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学校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劳动者的光荣任务,在进行知识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学生的法治教育,避免因缺乏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为适应国家“七五”普法的要求,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