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公开与OA答复-非创造性案例连载9

技术效果与技术方案的描述要对应,如果是上位的方案,就采用上位的效果进行描述,如果是下位的方案,就采用下位的效果进行描述;在本案中,其要达到精确控制的下位技术效果,但给出的方案却仅停留在技术原理层面的上位描述,这是造成其被驳回的最主要因素;

接上篇,首先来思考一下为什么公开不充分不允许再往说明书中补充内容?既然你认为我公开不充分,我把没公开的地方再补充进去有何不可?

其实如果上述情形被允许的话,就会使得先申请制度形同虚设了,举个例子,假如A和B两个发明人同时研发一项技术,A在技术还没研发完成的时候就提前申请了专利,B在A之前完成了发明,但是在完成发明之后才申请专利;

然后A的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定为公开不充分,假如允许A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下进行补充,A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而实际上先完成发明创造并及时申请专利的发明人B则无法获得专利权,这对B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因此,设立了公开不充分条款以及不能再添加新内容的规定,不仅有助于减少发明人靠猜测和臆想跳到竞争者前面的情形出现,也有助于督促发明人尽量公开其方案;

既然不可以补充,那么当拿到一篇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该如何应对呢?

根据审查规程的规定,我们似乎只能通过证明或者澄清的方式来说明,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未充分公开的部分属于现有技术,即通过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电子期刊或者专利文献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未充分公开的内容,因而可以实现本发明创造;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在第21737号无效决定中,针对的是友达光电提交的专利申请《液晶显示装置及其显示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二维或者三维视野,其采用的方案是,利用本身具有可调整特性的组成材料作为可调整结构单元706,来精确控制引导单元704与感光单元705彼此间的距离,从而达到最佳的二维或三维视野效果,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述描述,发明构思似乎已经讲明白了,就是通过中间的可调整式结构单元来改变其两端的感光单元以及引导单元之间的距离;然而在说明书中,关于如何实现二者距离的调整的,说明书中仅通过一两段话就描述了五六种实现方式:“利用组成材料的特性(电性、膨胀特性、温度特性、压力特性)加上和/或结合传统的机械设计来调整......”并给出了说明书附图,来说明调整原理,用以说明这些结构均可以实现距离的调整,均包含在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如下图所示:

说明书对于该发明点没有给出更多的内容,即没有说明该材料是什么材料,也没有说明如何调整才能实现视野最佳,结果审查员驳回了该申请,驳回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本发明的可调整式结构具体由什么材料形成,根据温度、电压等外界条件发生怎样地相应改变进而达到微调整引导单元与感光单元之间的距离作出清楚、完整地具体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不服,提出了复审,同时提交了两份美国专利文献作为附件,意图以此证明采用压电材料进行精确地线性变化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且复审请求人认为其它外加应变的线性调整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实施的。

对此,复审委认为:“虽然附件1、2中记载了压电材料可以伸缩变型,推动相应的部件直线移动,但是附件1、2中均没有记载关于利用压电材料如何精确地线性控制相应部件位移的内容。

此外,尽管附件1、2均公开了压电体随着电压的变化可以膨胀、收缩,但附件1、2均未公开如何将这种材料应用于液晶显示装置中,如何与液晶显示装置中的各个部件配合,实现观看者无论处于何处,该种材料都可以精确地线性控制引导单元与感光单元彼此间的距离以调整出一个合适的距离,以提供最佳化的二维/三维视野效果。”

显然,复审委盯上了“精确控制”这个术语,说明书中只给出了原理,并不能解决精确控制的问题;

对此,复审请求人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6进行了修改,添加了特征“棱镜阵列,设置于该引导单元与该感光单元之间”,删除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5;

并指出,本发明所述的调整原理与附件1背景技术相近似,只是可调整式结构单元的调整结构由结构复杂的电机变成了具有可调整特性的材料,而附件1、2公开了具有可调整特性的材料,这种材料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了可调整结构的设置位置和材料特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1、2可以实施本发明并实现其目的。

对此,复审委认为:“附件1中的可调式结构单元是机械结构,而本发明要求保护的可调式结构单元是具有可调整特性的组成材料,这类材料在例如温度、电压、压强等某一外界因素变化的情况下产生形变以实现其可调整的特性,其与液晶显示装置内部各部件的连接方法与背景技术中机械结构与液晶显示装置内部各部件的连接方法必然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把具有这种特性的材料直接按照背景技术中公开的机械结构与液晶显示装置内部各部件的连接方式进行连接是否能够实现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效果。

此外,附件1、2公开的材料只是能够粗略地膨胀和收缩来改变其长度,并没有达到本发明中所述的可以精确地控制其长度(即可以精确地控制引导单元与感光单元之间的空间距离)。因此,在本申请没有公开如何筛选这种材料、如何设置这种材料、如何将这种材料与液晶显示装置中的其它部件配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施本发明,故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最终该案没有被救回来。

该说不说,复审委对于这件专利的力度似乎有点严格了,经粗略检索发现该专利在美国、日本、台湾均申请了专利,而且在美国和台湾已经获得了授权,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做一下进一步的研究;

小丁觉得,从该案中我们可以获取的经验为:

在答复时:

1、可以引用专利文献说明审查员认为未公开的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现有技术,解释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现有技术可以实现本发明的方案即可;

2、如果实在无法说清楚,可以将驳回所针对的从权进行删除,因为能够实现所针对的的是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的方案在说明书中有没有充分公开,如果权利要求不涉及,则说明书中的方案公开充不充分都没关系;

在撰写时:

1、对于核心发明点要多加笔墨描述,不仅要说明技术原理,还要说明如何与其他部件配合实现的该功能,不要使用“特殊”等敏感词汇;

2、技术效果与技术方案的描述要对应,如果是上位的方案,就采用上位的效果进行描述,如果是下位的方案,就采用下位的效果进行描述;在本案中之所以被驳回,就是因为其要达到精确控制的下位技术效果,但给出的方案却仅停留在技术原理层面的上位描述,如果把技术问题改成实现二维或三维视野的调整,是不是扳回来的几率就大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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