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深基坑工程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的某分包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该事件有三个不妥之处:
不妥之处一: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正确做法: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
不妥之处二: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只有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正确做法: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不妥之处三:该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直接报监理机构审批。
正确做法:该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审批。
总结:1、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承包项目经理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如由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还要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审批。
2、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进行编制和审批。(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流程如何?)
3、任何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组织及现场验收活动,均需总承包单位审批和验收合格后,再由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审批及验收申请,特别强调,因为分包单位与监理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分包单位不得与监理单位发生任何工作方面的直接联系。
事件二:项目部完成灌注桩的泥浆循环清孔工作后,随即放置钢筋笼、下导管及桩身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至桩顶设计标高。
(泥浆护壁法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流程:场地平整--桩位放线--开挖浆池、浆沟--护筒埋设--钻机就位、孔位校正--成孔、泥浆循环、清除废浆、泥渣--第一次清孔--质量验收--下钢筋笼和钢导管--第二次清孔--浇筑水下混凝土--成桩)
该事件有三处不妥之处。
不妥之处一:泥浆循环清孔工作后,随即放置钢筋笼、下导管及桩身混凝土浇筑。
正确做法:泥浆循环清孔工作后应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再放置钢筋笼、下导管后应进行二次清孔。
不妥之处二:混凝土浇筑至桩顶设计标高。
正确做法:混凝土浇筑比桩顶设计标高至少高出0.8-1.0米。(灌注桩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0.8-1.0米,凿除泛浆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事件三:在施工过程中,当地遭遇罕见强台风,导致发生如下情况:
1、整体中断施工24天;
2、施工人员大量窝工,发生窝工费用88.4万元;
3、工程清理及修复发生费用30.7万元;
4、为提高后续抗台风能力,部分设计进行变更,经估算涉及费用22.5万,该变更不影响工期。
针对以上提出的四项索赔,分别判断是否成立。
1、24天工期索赔成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
2、窝工费用索赔88.4万元不成立;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2017合同示范文本)
3、费用索赔成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失及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费用索赔成立,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承担。
事件三:桩基础验收合格后,桩基础施工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尾款,而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
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根据有关规定,分包单位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总承包人认可后14d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总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d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总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d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所以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尾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分包结算流程:3个14天!认可后14天内递交完整资料,总承包14天内核实,确认后14天内支付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