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

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其包括四种管辖形式,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同时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人,不受中国刑法管辖,通过外交手段解决。

考点提示:

1.领域内的掌握,尤其是中国籍船舶和航空器的掌握。

2.犯罪标准的掌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特别规定的掌握,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人,不受中国刑法管辖,通过外交手段解决。

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尤其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考点提示:

1.中国公民在非中国领域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2.针对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追究也可以不予追究,比如:重婚罪。3.特殊主体,即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适用中国刑法,不存在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

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保护管辖中需要掌握的:

1.外国人在非中国领域对中国国家或是公民犯罪,同时还需要是重罪。

2.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人在非中国领域未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但其所触犯的是中国所承认条约范围内的国际犯罪。

考点提示:

普遍管辖原则的解决办法为“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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