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10个单元,力求以最精简的话语总结概括考点!!!
第一单元 公司的设立
本单元共6个考点,1、2考点讲述了法律对不同性质的公司设立的要求,3、4考点讲述了股东出资,5考点讲述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6考点讲述了公司设立阶段债务的承担问题。
考点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时出资股东人数:1=< X =<50(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3、公司章程:
a.制定: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b.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均有约束力;
c.公司名称: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谁由资格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5、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司登记公告。公告后,公司设立程序即为完成。
6、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考点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方式:
a.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b.募集设立:i.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和认股人的出资需验资;
ii.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iii.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一般情况下不得抽回其股份。
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有:
*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考点三 股东的出资形式
一、股东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3、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二、股东的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2、不得用来作价出资的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等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a.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b.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登记
a.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不是说权属变更后才享有)
b.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虽然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要交付给公司之后,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6、以债权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该公司股权。
7、以股权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出资。
要求: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不能用作出资的股权——a.已被设立质权;
b.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c.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考点四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1、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
2、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等):
s.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
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c.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a.向公司足额缴纳;b,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做出相应合理限制;
3、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4、债权人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提出的要求:
1).未尽出资义务:
a.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以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发起人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抽逃出资: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股东以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对于未尽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
a.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b.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被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6、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股权转让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债权人依法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考点五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执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二者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3、实际出资人想转正(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等)——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5、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6、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等不得要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或者清偿公司债务(被冒名人根本不是股东,也不是名义股东)。
考点六 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一、合同之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
1、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公司未成立的——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义 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二、侵权之债——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1、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按顺序走):
a.按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
b.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
c.按均等份额分担。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