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刑法案例(德恩)

陈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吴某不构成,因不满14周岁,(生日当天不满14周岁)。二人再能救助,而不救助,并且与先行行为的追打有因果关系,因此陈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吴某因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陈某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陈某因追打林某得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林某掉进蓄水池后,池边墙壁上挂有带绳索的救生圈,说明陈某具备救助能力却拒不救助,其不作为的救助行为与林某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陈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吴某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成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事实发生在吴某14周岁生日当天,即其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本案中,吴某在旁边抽烟聊天,对于林某的溺水呼救不予理睬,属于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吴某对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赵某不具有救助义务。赵某虽然是国家公务员,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务员有救助的义务,因此赵某没有救助的义务。不构成犯罪。不存在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赵某不存在追打行为,未实施任何导致林某落水的行为,不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此对其不救助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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