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1998
国家标准局批准1999-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335-1(1991)第3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其第1修正件(1994)。本标准中,作为规范性标准而引用的IEC标准和对应的国家标准在附录A列出。有对应国家标准的,以引用的国家标准作为规范使用;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以所列的IEC标准作为规范使用。
本标准与IEC出版物335-1(1991)第3版主要差异如下:
1)24.1中,将“符合有关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替换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2)IEC 335-1(1991)凡涉及引用IEC标准的地方,如有对应该IEC标准的国家标准时,本标准则写入对应的国家标准。
3)7.12.4第6项,将“除非为器具提供一个符合24.3的开关”替换为“除非器具带有一个符合24.3的开关”。
由于GB 4706.1-1992为等同采用IEC出版物335-1(1976)第2版,及其第1、2、3、4、5、6号修正件,所以本标准与GB 4706.1-1992属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编辑方面完全不同。为使IEC出版物335-1的第3版与其第2版在章标题和附录标题上有对应关系,所以该出版物制定时,采用了列空章、列空附录的编辑方法。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标准与GB 4706.1-1992有下列主要不同:
——本标准在IEC前言后有一重要引言,而GB 4706.1-1992无此引言。
——本标准第1章对非单相器具规定的最大额定电压为480V,而不是GB 4706.1-1992第5章所规定的440V。
——本标准第5章取消了M连接的术语,GB 4706.1-1992第2章中的M连接纳入X连接的概念。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Ⅱ类结构和Ⅲ类结构的定义,GB 4706.1-1992第2章中没有这些定义。
——本标准第2章2.6.1条便携式器具的定义增加了“或质量少于18kg的非固定安装式器具”这样的内容,而GB 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章2.7.2条可拆卸部件的定义增加了“制造厂告知用户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具取下),或不能完成22.11条试验的部件。”这样的内容;而GB
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2.10.4“PTC电热元件”的定义,而GB
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6章对器具防水等级的分类按GB 4208(IEC 529)的IPX0~IPX7进行分类和试验,而不是GB 4706.1-1992分类为普通、防滴、防溅、水密型四个类别。
——GB 4706.1-1992第9章中的全部技术要求在本标准中取消,当需要时,在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中规定试验和要求。
——本标准第10章输入功率的偏差值与GB 4706.1-1992规定的偏差值有较大差异。
——GB 4706.1-1992第12章在本标准中全部取消,该章成为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