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副院长于2020年4月3日下午在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发布外交事务。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长期居住在武汉。在武汉市一大早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控制措施前,被告人经常开车带着一对夫妻到湖南长沙,然后乘飞机抵达北京。第一次是在2020年1月23日,司机负责。1月24日一大早,我搬进了北京市房山区的一个社区,和我的母亲和哥哥住在一起。在北京期间,常某没有报告武汉的生活史,没有实施家庭隔离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母亲出现咳嗽、低烧等症状后,经常安排妻子和孩子另租房子居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2月16日确诊。一名在2月18日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的人(经卫生部门确认为病原体携带者,感染的病原体没有临床症状,但可以排出病原体)。与之密切相关的28人被隔离。
经审理,房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身为武汉回京人员,回京后未如实报案,未主动上门隔离观察,主观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病原体携带者常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其母亲被诊断为新冠状病毒感染者,给社会造成了新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对20多人进行隔离观察,其行为已构成危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在防疫部门的流行,防疫部门已经能够协调活动轨迹。目前,尚未发现其行为已导致新型冠状病毒大范围传播。案发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此外,北京法院近日宣判了4起与疫情有关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被告人王某虚构销售口罩信息诈骗案。
兰向东说,截至4月3日中午,全市法院共受理传染病刑事案件36件(另有4个单位),其中3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犯罪第一批、第二批典型案件,为北京市办理全国传染病刑事案件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