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保险合同内容及履行时执行约定的具体做法等方面产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而导致意见分歧或纠纷。
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以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主体多且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强。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形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其实不仅仅是保险合同争议,日常生活中小到买菜打车,大到建房铺路,自行协商是我们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
人们通过投保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引起的担忧,合同的最终执行完成才算是达到最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在对合同相关条款有不同看法,对合同相关词汇有不同意见时,最理性的方式就是先多方了解是否符合正常语态下的一般含义,再咨询行业内人士看看是否有其它特殊意义。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订立时得留存好相关证据,比如是否存在销售误导,是否本人签字等等。一般来讲,保险合同都是以有利于消费者角度进行相关解释,倒不存在什么“店大欺客”,只要有理有据合理诉求都能得到满足。毕竟保险公司主要利益来源于利差,主要依赖于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这种方式不仅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能增加双方的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2、调解,是指在保险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矛盾,具体可以分为保险行政管理机关(银保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主持的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现实消费场景下,在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消费者服务维护权益热线(12315)进行相关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会敦促保险公司积极与消费者达成和解,一般情况下也会有保险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到调解过程中。
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消费者可拨打各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投诉电话,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而此项指标会计入保险公司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
3、仲裁与诉讼。保险合同中一般有以下规定争议处理合同条款: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不实行级别与地域管辖,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定。它具有良好的信誉与公正性,手续简便专业性强。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诉讼即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办法,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保险纠纷不适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保险公司和客户来说,通过协商与调解的方式已经是最优选择,保险公司能保全商誉不会有负面影响,消费者也能达成自身合理诉求,一般来讲只要有理有据保险公司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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