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必须是在当事人可控制范围内及可承担的情况下,有些难度但又可能达成的,是合于目前现实与符合成本效益的。最重要的是,目标是在晤谈后立即可行的,而非最终之目的或最核心的议题。若当事人可以开始行动,将拾回一种控制感,而且,由于实际可行的条件让当事人容易创造出小小的成功经验,如此也将能回头提升当事人的自信与动力。反之,若目标设定是远距的、难以达成的、往往是当事人更容易放弃。不过,咨询师仍然需要以间接的方式让当事人知道,达成目标是需要努力与练习的,以使当事人愿意负起改变与建构解决之道的责任,也会因而珍惜获得的进展。
在与孩子之间的相处中,对于孩子来说,目标的设定也是同理。设定目标时要考虑到孩子的能力,目标不要过高,孩子会为达不到而产生压力,挫败感。目标要设在孩子踮踮脚就能够得到,可控感强,当他达到目标时会有成就感,他就会继续做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