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征收问题中,被征收人的宅基地房产的权证是特别重要的,房产证不仅认定了房屋的产权面积,还能直接区分被征收人的房屋究竟是不是违法建筑。因为在实践中,我们所接触到的案件里,征收方在面对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时或者缺少产权证的房屋时,都会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但我想说的是,征收方说你没有产权证或者缺少产权证的房屋是违建,那就真的是违建吗?其实不是的,被征收房子即使没有证件,也不能一刀切似地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违建理应分为程序性违建与事实性违建。
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白先生在2006年的时候从别人手中买了一处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子,在交易的时候,白先生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来,白先生娶妻生子,一家人一直在这处房子中生活,并且过得幸福美满。2015年,当地行政机关下发《征收公告》,白先生所购买的房屋被纳入当地某个土地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由于征收方为白先生提供的拆迁补偿不能达到白先生的心理预期,所以白先生便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此后征收方也曾多次与白先生进行协商,但征收方始终不愿意提高拆迁补偿,遂双方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2017年6月份,征收方在未下发任何文件的前提下,当地区级行政机关来人直接将白先生的房屋的房产证给撤销了,还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予以拆除。白先生在得知该事件后气不打一处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本案中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参与听证的权力,但是区行政机关在认定违建后实施强拆的这段期间,区行政机关未向黄先生下发任何有关拆除违建的文件,也未下发《撤销房产证》的公告,所以应认定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其实在本案中,无论是征收方是否下发了《撤销房产证》以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行政机关都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出现程序中存在相应的违法点,咱们被征收人可以抓住征收方所留下的违法点,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从而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关于本案,我还想说的是,征收方撤销黄先生房屋的房产证,只不过是一种逼签行为,如果您在实践中也遭受到了与黄先生相同的问题,不要急于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咱们可以像黄先生一样,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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