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概念
(一)实际施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院的记者发布会,实际施工人是在无效的合同关系中,实际投入人力、资金、设备、材料实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第三人。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二、实际施工人与项目经理的区别
(一)隶属关系不同,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签订有合法有效的项目承包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一般与建筑施工企业无任何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隶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其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一般签订的合同为非法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一般无需自己投入财产进行施工建设,所有的物资产权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一般需要自己组织资金、材料、设备,人工进行施工建设。基于上述原因,在涉及纠纷处理及诉讼是,项目经理因其管理项目施工建设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系建筑施工企业;而由实际施工承建的工程,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有实际施工人最终承担责任。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对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具有绝对性的控制权;而在有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对项目资金一般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建筑施工企业对财务管控十分有限(包括形式上的,也包括实质上的)。
(四)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不同,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一般合法有效,而实际施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挂靠协议或者转包、分包合同,一般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
(五)一般情况下,在有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与现场实际施工人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