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张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2022年8月1日,到了约定交房的日子,开发商通知张某来领取房屋的钥匙,张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未领取。2023年4月,张某想要装修该房屋,才到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物业得知后,向张某发送了书面的补交物业费的通知,要求其补交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的物业费。张某觉得钥匙一直在开发商手里,自己并未入住该小区,未享受物业服务,不应当交纳物业费。
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约束每一位业主。虽然某个业主某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但是物业服务从未停止,且使得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该业主仍然间接地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物业公司仍在正常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业主就应当承担付费的义务。
关于物业费交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物业费是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后应当给付的对价,业主负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承担物业费。
本案中,张某应当领取房屋钥匙而未领取房屋钥匙,导致房屋空置,但是房屋间接享受了物业的服务,此时是应当交纳物业费的。张某的理由并不成立,其仍需交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