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权行权期限条款,即,协议各方之间约定当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时,主张回购的一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回购,这样的条款,多会设置在对赌协议中。 期限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明确,如果明确约定了行权期限,则应按期行权,否则将失权;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行权期限,则行权不受期限限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3年)提起诉讼或仲裁,这是需要注意的。
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是如何认定行权期限的。在明确约定回购权行权期限的情形下,例1,逾期不失权。案例中,虽然超过约定行权期限,但裁判机构认为,各方并未约定超期主张即权利丧失,设置时间仅是为了督促投资人及时行权,并非为投资人设定义务。盛威贸易案(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00号);例2,逾期则失权。案例中,尽管约定为“有权要求回购”,但裁判机构将约定期间认定为回购窗口期,认为逾期则失权。阅天企业案(2019沪仲案字第2727号仲裁案、2020沪01民特524号撤销仲裁裁决案)。
# 看文字,须如猛将用兵,直是鏖战一阵;亦如酷吏治狱,直是推勘到底,决不恕他。 《小窗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