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164章第八十二回下 潘金莲热心冷面 标记物法律归属

潘金莲的妈妈死了,吴月娘置办了祭品,让潘金莲坐轿子回家祭拜,忙了一日。

第二天潘金莲在房里聊天,尿急,出来就蹲在院子里墙根尿尿,没想到陈敬济就睡在这屋里,两个人一天没有见面,甚是想念,聊了几句,陈敬济就从窗户里把自己的宝贝伸出来,潘金莲把小镜子放在窗台上,假装化妆,给陈敬济口交,听见有脚步声,两个人才分开。

晚上潘金莲认真洗了全身,让庞春梅叫了陈敬济过来,两个人就在院子里凉席上交欢,过后潘金莲拿出五两银子,让陈敬济在自己妈妈出殡那天去帮忙埋葬,因为西门庆的孝期未过,自己不能总出头露面的。果然陈敬济把这件事办的很好,花钱也很省,两个人感情更深了。

一天早上,潘金莲和陈敬济说要来找他耍耍,但是等晚上潘金莲来的时候,发现陈敬济躺床上醉的睡着了,原来白天陈敬济出去应酬喝多了,潘金莲推他的时候,又掉出来一个簪子,原来是三姨太孟玉楼的,潘金莲吃醋了,就在他房里墙上写了四句诗,拿着簪子回去了。

陈敬济醒来后看见墙上的诗,也想起来早上潘金莲约他的事,就偷偷来到潘金莲房里道歉,赌咒发誓自己和三姨太孟玉楼没有过格交往,“潘金莲热心冷面”,直闹到快天亮了陈敬济才回自己房里。

在前面的第二十八回上,“陈敬济徼幸得金莲,遗失物要返还主人”中,我们讲过捡拾遗失物的法律规范,这个簪子应该也是陈敬济捡的,只是为了以后的情节铺垫,这里没有明说。

“不想妇人(潘金莲)摸到他(陈敬济)袖子里,吊下一根金头莲瓣簪儿来,上面趿著两溜字儿:‘金勒马嘶芳草地,玉楼人醉杏花天。’迎亮一看,认的是孟玉楼簪子。”

这个簪子和潘金莲丢的鞋子不一样,有一个特点就是刻有主人的特殊标记。民法理论上刻有主人名字一般情况下并不改变物的法律属性,但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刻有主人名字可以作为所有权的一种辅助证明方式,作为依据即不充分也不必要,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等。

例如在一个失物招领的场景中,刻有主人名字的物品更容易让失主证明自己对该物品的所有权。但如果有人提出相反证据,如该物品是其通过合法交易从第三人处取得,那么就需要综合判断所有权的归属。

因此刻有主人名字的物在民法上的种类主要取决于物本身的性质,刻字行为通常不改变其基本的法律属性,但可能在所有权证明和特定物认定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现实中也有人把人家的物盗窃而来,赶紧磨掉主人的记号或者刻上自己的名字,不但依然要还给主人,还要负赔偿责任。

现代物品的交易过程中,也有在缴纳了定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在特定物上做上记号的行为,以此与出售人的其他出卖物品区别开,如果最终没有能成交,定金就成了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最终成交的时刻,也不可改选其他没有做记号的其他出售物,不管哪一方后悔,就要重新开始一轮邀约承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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