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活动开展以来,各社下降不良贷款金额均不多,原因诸多,问题就不再多余探究,单独就我社来说,不良贷款除却直接现金归还者,其余需要盘活不良贷款的方式均为归还全部利息与百分之十本金才给予转贷盘活,但是也有极其个别贷款户来我社转贷期间和我们讲,连本带利加到一起,别的社也这样做,至于哪个社我没有问,我只是义正严辞的告诉他我们的规章制度和办理业务的规范,至于他口中说的,我很有感触,为什么?这三个大字,为我脑海中浮现,连本带利这样的做法是否会对自己或者贷户有利?办理贷款业务时我们明确的告诉对方贷款期限,归还本金利息的方式,他们有没有做到,在未归还一分钱利息的情况下将本金利息加到一起的做法,是不是无形中给予客户一种错觉,是不是他可以无限期的这样做下去?虽然我们完成了下降的任务数量,可当贷款本金与利息累积到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怎么办?造成未来更大的损失怎么办?而我们是不是应该在贷款到期时催促他还本付息,在他经营情况不佳的情况下,按照制度来进行转贷,这是对贷户的一种督促,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我相信这种只是极少数的做法,希望大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合规办理业务,不要给以后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