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解答》共4部分15条,旨在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以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法治保障和财务造假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应予立案追诉涉嫌情形第五项: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解答》专门给出了两条专门的解答,可见该条款对实务的应用之重要,本文专门就该追溯标准的解答进行相应阐述,以帮助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受损的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该项条款,更有针对性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一、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不同类型重大事项是单独计算还是合并计算,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是指哪一期?
在《解答》第十一条中,最高检察院强调:该项以重大事项违规披露数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为立案追诉标准,分子、分母的计算应注意:
1.分子:为隐瞒或者编造重大事项的数额,采用“先并后合”的方法计算。“先并”指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应当合并计算,“后合”指任意连续十二个月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可跨不同会计年度。
2.分母:为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最近一期”指发行文件披露当期。发行上市阶段要求披露的信息是为了让投资者了解公司、企业发行时经营状况,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重大事项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也应体现为对发行当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此以重大事项所涉数额占发行当期净资产的比例认定情节严重程度。
这里,最高检对于分子——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采用”先并后合“的方式有助于确定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处罚。特别是当同时涉及到多项重大事项(如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等)的情形下,计算隐瞒或编造的重大事项的数额会涉及到”先并“和”后合“两个阶段。
(一)”先并“阶段:
1.识别重大事项:确定哪些事项被视为重大事项,例如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等。
2.合并计算:对于同一类型的重大事项,如果它们同时发生或在一定时间内相继发生,则应将这些事项涉及的金额合并计算。这意味着在同一类别下的多个事项的金额需要加总起来。
例如,假设一家上市公司同时存在一笔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涉及金额1000 万元,以及一项未披露的重大担保涉及金额 800 万元,那么在进行 “先并” 计算时,需要将这两个数额合并,总额为 1800 万元。
(二)”后合“阶段:
1.时间窗口:通常情况下,法律将这个时间窗口设定为任意连续十二个月。这意味着需要检查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发生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
2.累计计算:由于对于上述任意连续十二个月内的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无论它们属于何种类型,都需要将它们涉及的金额累计计算,因此,即使这些事项跨越不同的会计年度,也需要进行累计。
例如,从当前时间向前推十二个月的时间段内,上市公司曾在不同时间点分别有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等,那么将这些金额依次累计起来,即500+300+400=1200万元。即使这些重大事项发生在不同的会计年度,但只要在连续十二个月的时间范围内,都要进行累计计算。
举个例子,我们假设一家上市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发生了以下几项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
2023年3月,未披露一项涉及金额为500万元的重大诉讼。
2023年5月,未披露一项涉及金额为300万元的重大担保。
2023年10月,未披露一项涉及金额为200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
2024年1月,未披露一项涉及金额为400万元的重大仲裁。
那么,本案的涉讼数额计算如下:
1.先并:
重大诉讼与重大担保合并计算:500万元 + 300万元 = 800万元。
重大关联交易与重大仲裁合并计算:200万元 + 400万元 = 600万元。
2.后合:
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任意连续十二个月):800万元 + 200万元 = 1000万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另一个任意连续十二个月):200万元 + 400万元 = 600万元。
根据"先并后合"的原则,最终计算出的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的数额为:
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1000万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600万元。
由于在实务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违规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对市场的影响等,因此,最终判定的涉讼数额由法院最终决定,但受损投资者仍然可以以此来估算上市公司的涉讼数额,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如何理解,是否应当按照临时披露义务、定期披露义务分别计算?
在《解答》第十二条中,最高检提到,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负有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双重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于临时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定期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其中一个比例达到该项标准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1.关于临时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的计算。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对于违反该临时披露义务的,违规比例计算方法为:分子采用“先并后合”的方法,先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合并计算,后将任意连续十二个月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累计计算,可跨不同会计年度;分母采用连续十二个月最后一笔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往前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分子,对于单笔重大事项未达临时披露标准,多笔重大事项累计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的(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按不同类型分别累计至一定数额的应当临时披露),以累计至披露标准的当次应当披露的数额计入分子。关于分母,由于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重大事项是否应当临时披露,一般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数额的比例为标准,因此分母选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选取中期报告。
2.关于定期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的计算。定期披露文件应当对当期的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完整披露。对于违反该定期披露义务的,违规比例计算方法为:分子采用当期披露文件未按规定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合并数额;分母采用当期披露文件披露的净资产。
这里最高检针对临时披露义务和定期披露义务的计算专门做了区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定期披露不涉及跨期,因此,计算方式比较简单,分子采取合并数额计算,分母直接才有当期披露文件披露的净资产即可。
而针对临时披露事项,由于可能存在跨期的问题,因此,分母的计算上仍采用上面提到的“先并后合”的计算方式,分母方面,需要注意选取的标准为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而不选中期报告,这是比较容易忽略的地方。
另外,由于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主张从重从严打击,因而,对于临时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定期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其中任意一个比例达到该项标准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以上,是有关最高检《解答》中有关责任追溯标准第五项的理解,实务中可能存在其他复杂情况,届时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大概率可以主张合理赔偿,受损投资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或寻求律师的帮助。
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