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小王经中介介绍看中一套总价138万元的二手房。2017年1月5日,与房东、中介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约定,“小王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给房东;2017年1月9日内,首付房款230000元在中介见证下由小王支付给房东用于还贷(同步过户)。”
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了,房东未准备好还贷资金,小王也没付清首付款,买房的事就此搁置。
2月初,房东的老婆陈某以需要用房产证向中介借走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并写了字据,以房东名义承诺在2月20日前继续履行合同。
2月中旬,陈某以房东名义发信息给小王:
因你未在1月9日内付首付款,你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现决定与你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没收。
小王又气又慌,不知如何是好。3月初,中介发现该房屋已经出卖给他人,具体细节不详。另,陈某告知小王其与房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离婚。
肿么办?
如果小王找到你,你该如何帮小王破局?请把你的高招写在留言区。
不妨从以下角度考虑:
1、你认为谁违约?
2、若认定房东违约,那小王可提哪些要求?
3、如何实现小王的诉求?
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问题一:谁违约?
1、合同约定,小王付支付首付款的同时房屋应“同步过户”,而“同步过户”的前提为房东已准备好全部的还贷资金,并办妥银行抵押的涂销手续。而事实上房东没有落实还贷资金。小王未在约定期限支付首付款的原因是房屋不具备同步过户的条件,而非其故意不付。(诉讼中,小王应当提交其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
2、房东虽通知小王不再履行合同,但房东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其与小王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在此情况下房东将同一房产出卖给其他人,导致小王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房东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问题二:若认定房东违约,那小王可提哪些要求?
小王可要求房东双倍退还定金,同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由于该地段房价上涨,可得利益损失实为房屋差价损失)。
问题三:如何实现小王的诉求?
两步走:
第一步,查明房东与第三人房屋交易情况。主要目的是查明房东与第三人的交易经过及最终的成交价格。经查,房东与第三人在2017年2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月初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合同备案价格为136万,真实的成交价格为151.5万元。
第二步,小王起诉至管辖法院,要求房东双倍返还定金10万及可得利益损失。
一审判决:
1、解除小王与房东的合同;
2、房东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3、房东赔偿小王可得利益损失8.5万元。
结语:
房地产市场波动导致房屋价格上涨,房东为追求更高的卖价将138万元的房屋以15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从中赚取房屋差价13.5万元。而判决双倍定金中的5万及可得利益损失8.5万元正是房东因违约而多赚的13.5万元。足见法院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以判决的方式对房东无视诚信的行为予以惩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