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鸡舍“惨案”,一男子手电筒照死一千只鸡

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鸡舍“惨案”。一男子半夜拿着手电筒照射鸡圈导致一千多只鸡死亡。养殖户损失惨重。

2022年4月,被告人谷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砍了钟某家的树,钟某的妻子发现此事后将树拉走,谷某某由此心生怨恨。

为了打击报复,谷某趁夜色偷摸至钟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在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

被钟某发现后,谷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其心里对钟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于是,又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此次又死亡了640只鸡。

谷某两次趁夜色偷摸至钟某家的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一共导致1100只鸡死亡,造成的损失总价值为1384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谷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潇湘晨报)

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谷某只是为了泄愤,竟然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还好坐牢了。

有网友表示,第一次听说拿手电筒竟然能把鸡吓死,法院为什么定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叨叨说法

我们通常认为“财物”就是指无生命的物品,但是在财产犯罪中的“财物”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

首先,谷某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明知夜间强光照射会造成鸡群惊吓,进而拥挤踩踏致死。这一点从谷某连续两次作案即可看出。

虽然谷某出于报复的目的,但是其实施的是毁坏养殖鸡群,钟某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的财物,因此谷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是指数额达到5000-10000元以上。

本案中,谷某主观上为泄私愤,使用手电筒照射鸡群两次,导致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谷某造成钟某损失上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护他人财产,维护社会安宁是每个人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应该将个人恩怨转化为行为,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破坏他人财产,只有如此,才能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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