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此文章主要缘于近期《P2P网贷红线》系列文章屡次提到“关联方”一词,因此特地新辟文章解释下什么是关联方。
关联方是企业的“亲属”。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人为亲属,有投资或控制关系的企业为关联方。
人在这个世界上,有朋友,有同事,有其他场合圈子熟悉的人,但最可依靠的人还是亲属;企业也是一样,关联方之间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自家人之间关系如何处理,只要不违法,政府管不着;股东封闭的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如何利益输送,只要不违法,政府也不怎么管。但若这企业因为要接受公众投资,或者某些业务需要面向公众,而接受政府监管,关联方之间就不能再瞎搞了。
为解读监管眼中的关联方长什么样,我们有必要看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看《公司法》这部公司的基本大法是如何规定的:第261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应该说,《公司法》的规定除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以及这些人控制的企业之外之外,其他都是比较笼统的。
而另一部重要商事法律《证券法》对关联方并未作出明文规定,除了遵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外,IPO、新三板、私募等资本市场通常在关联方认定上主要适用《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4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由上可见,《会计准则》做出了相对《公司法》更为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公司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看作内涵,《会计准则》的规定看作外延。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上通常亦遵守上述规则。
那么回到P2P网贷,看看网贷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2017年12月版)》即所谓168条中,关于关联方的表述有两种:
一种是“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我们称之为“核心关联方”;
另一种就是相对而言的“其他关联方”但并没有对“其他关联方”做出限定。从严把握的角度考虑,网贷机构备案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告,因此“其他关联方”应当认为是出了“核心关联方”之外属于《公司法》里关联方的内涵《会计准则》里关联方外延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我们对“关联方”已经有了清晰的了解,那么这里还有“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很多童鞋并不清楚。莫慌,待后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