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近两年,阿里每年国庆前期都自带“招黑体质”,与“9”情深。也不知是树大招风,还是空穴来风。
无论是去年9月12日的“阿里巴巴月饼门事件”,还是今年9月28日,某乎上一篇名为《在今天这个故事里,阿里巴巴就是四十大盗》的文章,让阿里深陷“抄袭门事件”,今年的国庆,甚至都不用做PR,有认证为【以息科技CEO】的吴亮在,阿里顺利抢占头条,没有任何悬念。
今天,在这里,我不想让“月饼”浓墨重彩(表示去年已经够热闹了),也不想复述阿里巴巴被某创业公司创始人挥泪控诉抄袭「今天你真好看」APP(以合作名义,“骗取”核心技术代码)全过程。PS:真相如何,可能连马云自己都不知道(因为,马云去香港找李嘉诚连手搞事情了,好吧,是香港版电子钱包“支付宝HK”了啦)。
在这里,只想说一个梗。先上图。
某吴说,这是阿里发给他们的合作协议,那么问题来了,在没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技术方案,这是什么鬼?(如下图,亮点在红框内,箭头所示)
我就想问一句,很严肃、很正经的问一句:你们就是这么、这么、这么跟阿里合作的么?起码要跟wili马云(爸爸)一起按个手指印儿吧?都上升到公司战略合作层面了,竟然还这么“性感”,哦,不,感性!
在这里,友情提醒一下大家,无论与你一起奋斗的小伙伴是有多兴奋(嗨到合同不签,都不怕马云不给钱),也无论你的公司是有多“初创”(初到纯纯如【以息】),在与巨人如阿里这样的公司谈合作,即便其他公司,合同不签订,就不要“预支”合作下一步。合同是对双方的职权约束,也是利益变现的最佳保障,必要时刻,还是维权助攻神器,并且,竟然都谈及合作了,“先签协议,后做事”也是规矩所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白纸黑字“约法三章”,签订合同,再正常不过了。这是双方合作的基本诚意,遵信诺固然很重要,但涉及商业运作、利害关系,最好还是双方都“懂规矩”好了,守规矩也是互相尊重,维持市场秩序良性循环,毕竟维护商界和平,马云有责,创业“小白”亦有责嘛。
声明:我不是阿里请来的草根说客(哈哈,虽然我倒是很想),没有“洗白”阿里、“抹黑”以息科技的意思哈,主要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这个梗还是很难消化的。比如创作文章里的两种方式,你能清晰鉴别原创与伪原创的区别么?(如果你敢说yes,那你过来,我保证打不死你)
所以说,面对BAT这样的擎天商业巨头,还是不要太羞涩了好呢么?该签协议就签协议,该给核心代码就给核心代码,该谈钱就大胆谈(反正,阿里有的是钱,谈钱并不羞耻,勇敢谈钱也是对阿里的尊重)。不管别人如何对待,至少自己要重视自己,难道就因为阿里是商业神话,就要“礼让三分”(不签合同、不谈条件、不要钱)?难道就因为自己是初创“小白”,就要“低头行走”(是有多自卑,才能让你不敢淡定抬个头)?传说中的阿里“抄袭门事件”,其实就像人一样,你自己都不够爱自己,凭什么让别人来爱你?同理:一开始,你就心里“矮半截”,那阿里凭什么尊重你?
创新值得被提倡、被保护,但请首先自行提高尊重自己、尊重创新意识,其次,与一切侵权行为作斗争。所谓规矩就是:不做制定者,就做践行者,通常,后者容易被前者奴役,而互联网时代的规矩,还有第三种形态,即合作者,那么,你是想木有“半个手指印儿式”的“被奴役”,还是要比肩、比肩、比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呢?
任何创新,不以保护自己原创作品为己任的行为,都是可耻的!
好在,wili阿里还是相当给力的,天猫于当天已正面回应,而“受害者”代表也在某乎上更文说明,以某吴文图为证吧!
至此,阿里疑似“抄袭门事件”可以告一段落了吧?哦,对了,利用舆论声讨,压力虽大,但好像有失厚道,况且,并不可能每次都能开出好花朵,毕竟,不是每个吃瓜群众都能知道真相的,而真相究竟如何?或许也不会第三个人知道。
好吧,冒着被“杀头”滴危险,操了份闲心,写了这篇操蛋滴文,此刻,就剩下三个愿望:
一、求【以息科技】创作的「今天你真好看」APP快速顺利上线运营
二、求阿里像个爷们儿一样,给爷们儿一条活路,不然,就给瓜众一个痛快
三、求吃瓜群众替我向马云和吴亮说个情
最后,愿天下所有行走在创业路上的小伙伴,今后都不要遇上「今天你真好看」的“要你好看”,也愿成就出辉煌如BAT之类的企业家,今后对创业“小白”多些抬爱。民族的,也是世界的,汉族有一个马云,中国很出彩,中国有一群“马云”,世界很出彩!(好吧,偶滴心操滴有点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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