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律没有就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却已成为法院审理部分资产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有效选择。为避免滥用,上海金山区法院采用以下三项措施以确保其正当性:一、负责审计或者清算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第三方申明,表明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难以准确区分;二、各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关于同意合并破产的决议;三、法院实质审查,其中需注意案件管辖的指定——可能合并的破产企业不在同一辖区、债权调整——关联企业相互债权债务的涤除。
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的实践把握——上海美浩公司等合并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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