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通知规定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为此,影视娱乐行业企业及高收入从业人员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如何针对自身涉税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显得尤为迫切。
税务自查也称自查补税,常是由税务机关主导的一种纳税评估和检查方法,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但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尚未有关于税务自查的规定,因而税务自查尚没有规范的法律名称。
金钱课认为,影视行业的税务自查自纠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少报,虚报或隐匿收入,私设账簿等
某影视公司2016年投资制作的新电影,电影票房共计2亿元,制作成本合计4000万元。该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4000万元。该企业采用少报收入的方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1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500万元。
影视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因此采取少报、虚报或隐匿收入,私设账簿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业中该现象虽然不正常,却是很经常的。虽然此种办法毫无技术水平而言,税务检查也最为容易发现,但是由于其显著的效果,因此吸引前辈和晚生趋之若鹜。因此在影视行业税务自查自纠中,应第一位关注!!!
(Ps:上面这种就是少报收入,个人感觉这是最笨的偷逃税款的办法了~)
2、阴阳合同,大小合同,拆分合同等
某明星在一次拍摄影片后,收取片酬3000万,该明星应纳个人所得税959.3万,但其只对其中1000万进行纳税申报,而剩余的2000万采取拆分合同的方法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逃避缴纳税款718万。
由于片酬较高,其劳务报酬适用加成税率较高,所以采用此方法来少缴纳税款,将2000万合同采取拆分的方式,分成若干个小合同,从此来降低税级,适用低税率达到减免税负,这种情况在之前也有发生,其危害不言而喻,运用法律的漏洞来谋取自身利益。因此在此次自查自纠中应重点关注!!!!
3、多申报亏损
某影视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500万,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亏损800万,为以后纳税年度少缴纳税款75万。
企业运用多申报亏损的办法来进行躲避税款的方法是利用了其亏损年度以后五年可以进行补亏,从而冲减当年的利润,减少税负。此类方法手段极端,但却及其隐秘,但若长期运用此法将会税务局“盯”住,正因为方法隐晦,屡试不爽。
4、对开、虚开发票等
2015年某影视行业公司在文某的指示下,针对某些公司需要报销平账,少缴纳税款的需求,共为9家不同公司虚开发票663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1亿余元,收到虚开发票319份,票面金额累计7000万余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750万余元。
虚开对开发票在现如今无论什么行业都屡试不鲜,更有甚者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偶尔违法一次不会被察觉,在现如今强大数据评估及云计算功能下,不少企业被翻出“旧账”,这些小动作在税务局面前皆是小把戏,毫无隐秘可言,企业在针对该方面进行自查自纠时应谨慎严格,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5、虚增其他成本费用:道具费、服装费、布景费、化妆费等等
某影视企业在2016年末,接受审计审查,经核实该企业在2016年度道具费虚列400万元,服装费虚列90万元,布景费、化妆费等其他成本费用共虚列500万元,共计虚列成本990万,少缴纳税所得税款247.5万元。
影视行业高额利润的诱惑及心存侥幸的心理,是企业铤而走险从而诱发偷税的主要原因。该企业虚增成本偷税案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是偶然的,它完全有目的有准备。我们从中不难看出,企业本身存在着种侥幸心理,其目的就是利用部门与部门之间管理失衡的契机,钻偷税逃税的空隙,逃避检查人员的视线,达到企业本身获利的目的。在此方向做自查自纠时应逐笔进行成本核实,切不可大意马虎。
6、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履行责任
A公司为某影视公司,2016年度A公司共计代扣4000万所得税款,2016年年末其只对其中1500万进行申报,私藏代扣代缴所得税款3500万元。
影视行业明星片酬金额较大,往往就伴随着巨额税款,公司在面对该税款时应当坚守职责,不管企业处于什么样的目的没有及时缴纳代扣税款都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此案中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履行职责,私藏私吞税款,自查自纠时应当严格检查此项!
7、包税协议“被逃税”
M为某当代明星,在其签订完项目合同后,补签包税协议,其中包税协议涉及所得税税款800万,协议中约定该影视公司为M承担此次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项800万,事后缴纳。但是事后该影视公司并未代M申报缴纳所得税,最后国税局对其纳税义务人M追缴800万税款,并处罚金罚息滞纳金共计200万。
其实包税协议并不能算作“主观意愿逃税”,但是为了防止我们的利益受到侵害、 “被逃税”,此项在本次自查自纠中应当高度重视,如在包税协议中应向“包税方”索取纳税凭证等。虽然包税协议合法,但是协议并不能改变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因此在自查自纠中应着重调查此项隐患,不为他人的错误承担责任!
以上是金钱课就“影视行业税务自查自纠要点”进行的梳理,各影视公司可对照排查,积极应对,及时化解潜在风险。
原文来自公众号金钱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