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就完全是单位的吗? - 草稿

你在单位工作,利用单位提供的资源、信息做出了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就属于单位吗?
并不是的,有很多例外情况。
我们先来说说职务发明的四种情况,
第一种,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种,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做出的的发明创造
第三种,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认识关系终止 一年内 做出的发明创造,并且这个发明创造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
第四种,主要是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这些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 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这里可以看出, 退离单位后1年之后做出的发明创造即使与本职工作有关,也不算职务发明。
利用单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时这项发明既不是本职工作,也不是单位安排的任务,那么这项发明的各项专利权利都属于个人,不算职务发明。

另外值得一说的是,就算是职务发明,有一项权利是属于发明人本人的,就是署名权,即使专利的各项处置权、财产权都属于单位,但署名权,也就是说这项发明的“发明人”只能是实际做出发明的个人,而且不允许加领导。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本身就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课题组,也不能是公司或者各种单位。
判断谁是发明人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对发明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不得将单位领导加在其中,这也是专利法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智力劳动不因行政上的关系被窃取。
同时,单位必须要给专利的发明者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如果该项专利对外许可的所获报酬,还要拿出2%分给发明人。

所以就算是职务发明,发明人也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