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与王X系再婚夫妻,王X去世后,徐X主张王X病重时,继子雷X未经同意取走共同积蓄203898.39元,还私自转走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俞国锋律师等代理雷X,围绕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精准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徐X全部诉请,受理费由其负担。
法律事务中,不当得利是一个常见但容易产生误解的概念。很多人认为只要一方获得了利益,另一方遭受了损失,就构成不当得利,实则不然。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严格的条件,即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今天我们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与不当得利密切相关。
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是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徐X认为,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王X与前夫所生之子)未经其同意,于2025年12月6日带王X到银行一次性领取了他与王X的共同积蓄203898.39元,还当天私自拿王X的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雷X自己账户。徐X觉得雷X无法律依据取得上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于是将雷X诉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63898.39元。
雷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的执业年限,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离婚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书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的评选中获奖。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精准抗辩。首先,对于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国锋律师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被告取得或占有。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当得利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这一主张自然难以成立。
其次,针对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而且,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俞国锋律师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203788.40元(原告主张203898.39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再次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是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就必然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依据。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运用不当得利举证规则,成功为被告雷X赢得了诉讼,充分体现了他在诉讼代理方面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