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关于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这项条款的内容应当综合起来分析,适用二十五条二款的前提应当是基于第二十四条,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由出卖人向购房人及贷款人分别返还购房款、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被告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原、被告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对外出售商品房,被告理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原告主张退还首付款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平已付购房款155142元,并从2015年10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占用原告购房款期间的利息。(已退房款利息20000元的从收款时间计算至退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