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启示录

万科想要的这个结果也很简单,希望法院能够判宝能的增持为能够是无效行为。

一开始我也很纳闷,这个增持判为无效来有什么好处?毕竟这个事在A股市场从来没有过的案例,总不能让宝能把增持的股票返还回去吧!那谁会愿意了,先问问投资者愿不愿意了,原样返回给当时投资股票的人和单位吧,谁都能看出这个结果没意思很。

后来随着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显现出来,就能很清晰的知道,原来这只是战术的运用,万科先来个措手不及,让宝能不好还击,也提出不太能实现的诉求,在宝能改正前,不得就万科股票行使所有的权利,万科肯定也不会去接受,以前宝能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的表决权,这才是焦点,还有诸如此类的股东权利等。

回想一下,万科所谓的无效,要的无非是这两个结果。

一,宝能方面对无效的增持股要即刻进行改正,换成口语化的表达其实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到必须遵照承诺出售这部分股票。

二,限制或者撤销宝能方面的权利,就相当于增加了义务,这是万科最想要的,即使不能实现,那也有周旋的空间,在售完掉股票完成变动前。对方不可以还像之前那样对万科以及他的管理层随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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