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太多的小事为什么最后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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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小事,最后闹出人命,这样的教训太多太多了。

有人说,要远离垃圾人。再说,垃圾人脸上贴有标签吗?怎么就知道是个垃圾人。

人类社会,是个复杂的社会,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持,不能仅靠道德,道德只能提倡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律规定人们不能做什么。违法的后果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制社会才是文明的社会,文明的程度来自法律的健全和法律条款的准确定位。

这几天热搜的一起刀砍事件,各大律师还在探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

既然有视频有真相的一起事件,律师可以说是亲临现场看到了这一事件的全过程,那还要什么争议?

如果有争论,还是法律界的人之间的不同声音,我想要讨论的不是这个个案,是法律条文。

正当防卫是这样被调侃的:

什么叫“正当防卫”呢?举个例子,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就属于“正当防卫”了。

晕呀,原来正当防卫是一个技术活呀!

正当防卫的规定是: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个人观点,只能说这样定义正当防卫挺人性的。大有大事化小的大爱在字里行间。

但是,法律不是讲情的地方。是要威慑惩治不法行为。从而警告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少发生。

既然正当防卫这样不好把握。为什么不改改,好界定,好把握,关键是要老百姓好把握,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好自卫反击。法律不是发生流血事件后划分一个责任。法律应该是威慑,杜绝或减少流血事件。

可笑的是,律师圈内的人都在争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那如何让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

我觉得可以借鉴国外的一条法案,在这里不得不说一下美国的《不退让法案》: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所谓“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看似很残酷的法案!这恰恰是大爱的一款。

假设一个场景吧,再现昆山事件,如果有不退让法,宝马男不会去殴打摩托车男,更不会拿刀去砍,因为后果很严重,在宝马男殴打自行车男时候,自行车男只要有退让的意思,再受到伤害。这时候,自行车男可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武器杀死宝马男。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为什么小事总是酿成大祸?法律法规还要大刀阔斧地修改。如果有了不退让法,大家是不是礼貌多了,客气多了,不然,稍微激发矛盾,你一冲动,搞死你。那可不是要死一起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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