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将公司财产向私人转移而索赔无门,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有听闻。该如何处理?在这里,向各位普及一个人格混同的概念。
股东有限责任是建立在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下,这要求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这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个人主体资格和公司经营业务的彻底分离。
实际中,公司虽在表象上具有独立人格(即法人资格),实际已被股东控制。一来,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任意抽逃资本,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或账目合一,没有明确界限,股东为私人目的使用公司财产,这实际上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易造成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来,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主体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由于经营的混同带来的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被作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易使交易相对人在权利和义务、利益和风险处于不利地位。
故,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财产和业务混同,将导致公司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与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对等,可以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作为工具,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特制定上述法条。并非所有的人怀着恶意钻法律的空子,特此给各位赵总、钱总、孙总、李总一个建议,公私账目要分清、业务主体不可混。尤其是未来的创业大咖,投资有风险,创业需谨慎。
【阮道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