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

因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将公司财产向私人转移而索赔无门,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有听闻。该如何处理?在这里,向各位普及一个人格混同的概念。


股东有限责任是建立在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下,这要求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这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个人主体资格和公司经营业务的彻底分离。

实际中,公司虽在表象上具有独立人格(即法人资格),实际已被股东控制。一来,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任意抽逃资本,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或账目合一,没有明确界限,股东为私人目的使用公司财产,这实际上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易造成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来,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主体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由于经营的混同带来的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被作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易使交易相对人在权利和义务、利益和风险处于不利地位。

故,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财产和业务混同,将导致公司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与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对等,可以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作为工具,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特制定上述法条。并非所有的人怀着恶意钻法律的空子,特此给各位赵总、钱总、孙总、李总一个建议,公私账目要分清、业务主体不可混。尤其是未来的创业大咖,投资有风险,创业需谨慎。

【阮道明律师】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案情简述】 2010年10月24日,杨某经人介绍到A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2010年11月3日中午,A公司的...
    Mr炒饭大王阅读 2,685评论 0 1
  • 如果我离开 这里就是我的归宿 红枣树在崖边张望 野菊花开满了左右 枫叶漏下点点光影 风吹落片片杏黄的秋 坡上柿子红...
    淡然li阅读 325评论 11 15
  • 话说,前几天的一个上午,正美滋儿的敲着代码呢,Slack上突然蹦出来个消息,说我们有一个网页布局乱掉了。 掏出手机...
    spongebobsun阅读 187评论 0 0
  • 今天我们就开学典礼,说实话昨晚我都觉得人太少了,担心弄得不好。可是当我听说赵海博会参加,瞬间觉得有了跟多信心。我想...
    youcare33阅读 434评论 0 0
  • 碾碎柔云著树间,小梅破萼尽娇妍。春风正好,谁愿隔笼栏。 啄蕊浮香初觉暖,摇枝落雪未知寒。悠悠啼问,何事不能闲。 (...
    泓颖阅读 350评论 8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