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作为青少年保护组织的志愿人员,参加旁听了一起在校青少年贩毒案件的庭审。
不错,您没听错,就是在校青少年贩毒。人们一听到贩卖,脑海里通常就浮现出一脸穷凶极恶的歹徒拉着成车的海洛因,与缉毒警察持枪械斗的场面。然而,今天这个案件一定会颠覆您的认知。
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是三名高三学生,其中一名学生,其父母都是某派出所民警。由于小孩比较叛逆,家长平时工作也比较忙。这三名小孩平时不爱学习,经常聚在一起抽烟、喝酒,时常出入KTV这些娱乐场所。
某天,在某KTV包房里,三名小孩遇到某刑侦警察使用的线人李某,李某便对三名小孩称,只要帮其去206包房那边买二支“神仙水”,就给他们每人10元钱。
三小孩与李某熟识,那天三小孩是一起参加李某朋友在KTV举行的生日宴会。大家喝着酒玩着起劲,借着酒劲和所谓的“朋友情面”,三小孩就帮李某去206包房去买“神仙水”。谁曾想206包房卖“神仙水”的毒贩早被警察控制,三名小孩一过来,刚拿到神仙水,就被包房里穿便装的警察抓了现场。后,这三名小孩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提起公诉。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了从轻的辩护意见。
在了解了全案经过后,我认为辩护律师的从轻辩护方案并不妥当。本案对三个被告人的公诉有失公允,存在违反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规定的嫌疑。
公安机关为抓获贩卖使用线人,无可厚非。但本案的特殊之处是,三名被告是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而线人在本案的行为,明显具有引诱被告人犯罪的嫌疑。
作为心智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面对久经社会阅历的线人,对其实施的犯罪引诱,很难作出成熟正确的判断。在这种背景下,被引诱去购买毒品“神仙水”,成为了一名“毒贩”,显然应视其为受害者,而非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线人指示三名小孩去实施的行为,显然,这已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类似本案这样,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侦查的方式应予以禁止,至少应该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
我们在保护青少年的层面上,不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更应该在实施的工作中全面落实。我们要打击犯罪,但也要注意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到法律追究。刑侦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用线人等特殊侦查破案的,应予慎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