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乐高,每个热爱玩具的人都会心向往之,但是其高昂的价格却令大部分人望而却步。而也正因为它是积木拼接的玩具,技术含量其实并不太高,所以变成了一众模仿的对象,而在这些模仿版积木中,最大的赢家或是乐拼。
乐拼是以模仿乐高而出名,不仅从外形大小,甚至连包装也有几分相像,质量上肯定是有差距的,但是消费者们还是很难耐住乐拼的便宜。乐高的一款战神金刚,在1400大洋左右,但是乐拼这种山寨的售价只需要200元。更离谱的是,乐高一款机器人逃亡系列300元,而在某宝售卖的乐拼仅仅要18元。
乐高自然是不会让盗版猖獗的,所以早在两年前,乐高就将乐拼告上了法庭。
该案相关权利单位丹麦L.E.G.O公司(乐高公司)系国际知名玩具企业,旗下“乐高”品牌入围2018年世界品牌500强,在中国有着广泛的受众群体。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玩具等物品。
经查,“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杜某某等8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拆分乐高公司拼装玩具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某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被告人杜某某等8人均按月从李某某处领取固定报酬。
2019年4月-8月,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等9人先后被抓获或主动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Great Wall of China”等型号乐拼玩具与乐高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等人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亿余元。公安机关2019年4月23日在其仓库内扣押的待销售的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货值3000余万元。
这场官司却足足打了两年,最终乐高还是打赢了这场官司,乐高成功获得了赔偿1500万元。
虽然乐高赢了,官司也获得了赔偿,但是乐高真的赢了吗?在这两年打官司的期间,乐拼依旧没有停下模仿的脚步,依旧生产的这些盗版的玩具,这两年的收益可不是这区区1500万所能比拟的。
乐拼借着这些低价市场,很受一些中国消费者的喜爱。每当乐高出新的产品的时候,都会有网友催乐拼抓紧时间。而乐拼也不做任何的修饰,直接将乐高新作的封面和设计也都拿过来,然后摆上自己家的标志就开售了。
如今的乐拼输了官司,他还能像以往一样那么高调的复制乐高的玩具吗?而现在各位玩具爱好者又会为了乐高还是乐拼买单呢?这还真的很难说!
大熊分享:
在该案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是如何判定的呢?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而言,主要是有四种情形: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需注意,有一种情况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情形的,那便是行为人虽然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但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行为人虽然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也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但若是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施行数罪并罚。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国家相关部门也在不断的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违法成本也越来越高。然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仍有不法商家选择了铤而走险,最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想要长远发展,在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的同时,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