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小张遇上的烦心事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5周岁张姓男子与28周岁左姓女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10日,男方为女方购买价值2.8万元的金银首饰;9月13日,男方父亲向男方账户转款10万元;9月23日至9月30日,男方分6次将该10万元转入女方账户;10月5日,两人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然而双方之间从未有过两性生活,为此吵闹不断。男方请自己的长辈和女方父母共同出面调解未果。2019年2月20日,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准予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万元。起诉前,男方曾到苏州市两家公立医院进行专项体检,检测报告均显示其身体正常,未见精子、睾酮等指标异样。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称自己对无性生活没有过错,是男方存在问题,且男方还表露过不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10万元也不是彩礼,而是原告婚后交其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拒绝返还。另查明,双方婚前未有同居。女方虽竭力否认男方单方体检结果的真实性,在法庭释明后,却拒绝参加法院委托的对男方重新体检过程的见证。(2019)苏0923民初2964号

法院判决:

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0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

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是彩礼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给彩礼作为一项婚俗习惯在我国民间盛行,俗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正常发生在双方议婚至结婚期间。在许多地区,给彩礼以及婚约仪式的举行被认为是男女双方正式成为夫妻的象征,民众观念中的结婚并非单指登记领证,还包括订婚、送彩礼、要生庚、设婚宴等,且只有举办了婚礼,婚契的公示公信才得以完成。所以不能简单地以给彩礼发生在婚姻登记后就否定其彩礼性质,应当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同时兼顾公序良俗,对具有敦促婚姻目的的财产给付认定为给彩礼。本案10万元转账确实发生在结婚登记后,表征上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但是实质并不涉及一方婚后所得。该10万元的流转轨迹是自男方父亲账户流出,经由男方账户,流入女方账户,又发生在双方婚礼举办前。现实生活中,给彩礼大多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不能将给彩礼仅仅局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本人。对于彩礼的返还,应该坚持以实质性共同生活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包括物质、精神、两性生活等,不宜唯婚姻登记论。

凤语言法

首先,在很多农村地区,老百姓操作多年,倾其所有给付的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其次,夫妻财产关系具有明显的伦理性,认定夫妻财产共有的前提首先是取得身份上的共同,但是仅有登记还不够,根据权责利相一致原则,还应当以履行夫妻义务、家庭责任为隐含前提。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夫妻感情持久,家庭关系稳固的重要纽带。本案中,女方对于婚姻无性的原因除口头否认结果的真实性外,还无正当理由拒绝对男方重新体检进行见证,这让人内心确信责任在于女方。现被告未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却要行使做妻子的权利,倘若将10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男方而言即意味着人财两空,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当然不能获得支持。

我国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以法定共有为原则,以约定分别为例外,夫妻一方婚后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确有约定外,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列举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种类,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五类。第十八条规定了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五类为一方财产的例外情形。第十九条授予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权利。据此,一方婚前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等情形下,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却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符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对于10万元的性质,尽管转账发生在结婚登记后,但却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原本只属于一方财产的行为,不是婚后新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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