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性的纪律教育包括对儿童的尊重和喜爱。在建构主义者的纪律教育方法中认为成人和儿童之间关系的质量是纪律教育方法得以成功的关键。对此我的理解是:当我们和孩子们之间彼此尊重时,才能进行有效纪律教育。
只有当孩子们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尊重与喜爱时,当孩子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关心时,他们才可能希望与我们维持关系。比如说我班里有一个女孩子,她回家告诉妈妈说:“我感觉我的老师很喜欢我。”她妈妈问她为什么?她告诉妈妈:“因为老师和我说话的时候都是笑着的呀。”正是因为孩子感受到老师对她的喜欢,所以她在课堂上表现得更加优秀,上课时眼睛紧紧盯着老师,积极举手回答问题,这应该就是有效纪律教育了。
相反,班里有一个女孩子,开始的时候坐在教室的前面,可是每节课她在课堂上都要发出桌子摇晃或者凳子挪动的声音,甚至一节课下来,她的桌子都要向前移动十厘米左右。每次找书本的时候,别的同学都是从书包里马上掏了出来,可是她要把书包放在地上,然后她坐在地上半天也掏不出来,每节课都要撕本子纸,然后座位周围都是垃圾。她周围的同学每次上课都举手反映她的情况,最后没有办法了,我就把她的座位放在了后边。每当她要动的时候或者没有按要求来做的时候,我就批评她,可是每次的批评见效不大,只能保持几分钟的时间。我将其理解为无效的纪律教育。
德沃里斯和赞认为,“如果儿童得不到尊重,那么他们也不会发展出对他人的尊重”。试着来理解这句话,我对孩子的批评,在孩子的眼里可能成了对她的责骂与惩罚,她没有感受到我对她的爱与尊重,自然也没有发展出对我的尊重,不尊重我的课堂纪律,不尊重我。仔细想来,我对她的做法就是有损纪律教育的教育价值,因此她才没有达到有效纪律教育。
在我们的文化中,给予儿童的尊重比给予成人的尊重少得多。孩子就应该听大人的话,就应该服从于大人,大人说话的时候孩子不能打断,可是我们大人就能够随便打断孩子的话;很多时候,我们带着孩子去这里去那里,从来没有问过孩子是不是愿意,从来没有征求过孩子的意见,而只是按照我们的意愿来安排孩子,不管他们是不是喜欢。
互相尊重是有效纪律教育的基本要素之一,既是其基础,也是其过程的一部分。而当我们面对不遵守纪律的孩子时,如果总是伴以批评、奚落,那么最后纪律教育就会变成惩罚,儿童就只会产生自卫心理而不去关注问题行为。读到这句话的时候,我不由得想起了周五那天下午发生的两件事情。
周五下午第三节课是我班的体育课,最后的课后服务时间是我的。还没有下体育课的时候,就有孩子去办公室喊我,说有个孩子趴在教室窗户上,身体露在了窗户外面,腿还在里面。当我走进教室的时候,我看到的情景和孩子说的一样,当时我心里又惊又怕,我没有大声喊孩子,怕吓着孩子,也没有说话。走到她跟前,我一把拉住孩子,孩子还没反应过来,等她反应过来,回过头来一看是我的时候,马上说是别人带她上来的(当时体育课还没下课)。我当时也正在气头上,天天强调不许孩子靠近窗户,结果她倒好,差点爬到窗台上去了,于是就把她狠狠批评了一顿,可是看来效果还是不大,因为她没有思考事件本身,只看到了我对她的批评教育,于是马上说是别人喊她上来的,直接将趴窗台的事略过去了。这是一件事。
还有一件事,一个女同学告诉我班里的一个男孩子将她推倒了,裤子全弄脏了,脸上还疼。我一看,孩子的脸上破了一块皮,裤子还弄脏了。我就问男同学到底是怎么回事,刚开始的时候男生就是不说话,可能怕我批评他。我就缓和了一下语气,很温柔地问是故意推她的还是不小心推的,男生看我没有生气,没有大声吵他,就怯怯地、很小声地说:“我就是想和她一起玩。”“你想和别人一起玩,可是你推别人,把别人推倒了,脸都摔伤了,谁还喜欢和你一起玩呢?”孩子点了点头。我说:“你看看,她的脸都摔伤了,你回家和爸爸说一声,让爸爸给她妈妈打个电话好不好?”孩子可能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于是点头答应了。
反思这两件事情的处理,都是为孩子好,可是因为处理的角度不同,因此结果也不同。因此,在以后的教育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更阿卡语气,一定要精心选择词语来表达清自己的意思,如果我们说的不是孩子想听的,即使说的再多也是无效的,时间长了,再多的说教都变成无效教育了。要想形成有效的纪律教育,只有在爱与尊重的前提下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