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电路发明专利中审查意见应该如何答复?权利要求 2-9 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满足相应要求的判断电路。 这种情况怎么答复比较好,不显得啰嗦。
陈律师答复:
问题中提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推测:审查员在检索的基础上提供了对比文件,在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比较后,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或其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方案落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且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情况。
该“电路发明专利中审查意见应该如何答复?”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回答:如何就电路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情况进行答复?
如何就电路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情况进行答复?我个人认为有两个关键的考虑基础:
第一,是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技术内容;第二,是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提供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通常是针对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与检索的。审查员检索到与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相同或接近的对比文件,就会把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形成审查意见。
在拿到“权利要求书没有可授权的实质内容”的审查意见时,需要先核实: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究竟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审查员所指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记载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相同或一致”是否正确?
如果审查员所指“技术特征相同或一致”是不正确的,直接答复,并提出争议点,说明技术特征不相同,相对的权利要求是具有创造性的的即可。我们可以将该具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进行答复即可。
如果审查员所指“技术特征相同或一致”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需要去进一步核实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附图中是否记载了其他与对比文件不相同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如果结论是“存在”,那么可以将这些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以使权利要求具备可授权的内容。
基本的答复逻辑可以参考上述内容。
由于问题中提到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为“电路”。电路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附图中的撰写基本思路比较常见的是:
①分析该电路装置是否存在对电路模块的改进;
②该电路装置模块之间的连接结构;
③该电路模块的具体电器件间的连接结构及如何用这些电器件实现模块,特别是存在改进的模块的具体电器件的连接结构关系;
④具备该电路装置的产品结构;
⑤如何控制该电路装置以使产品产生特殊的效果?
⑥如何控制改进电路模块以使电路装置产生特殊的效果?
上述内容及图示都是比较基本的电路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附图的撰写要求。
如果该电路发明确实对现有技术的电路具有改进,本电路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附图清楚记载了上述①至⑥提示的内容,特别是模块之间的连接结构及模块的具体电器件间的连接结构是记载的非常清楚的,结合这些撰写内容,我们应当能分析出本发明申请相较于现有技术或审查员提出的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改进点。
如果存在,我们就将这些改进点相关的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去,以说服审查员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可授权内容。
以上回答供参考。如果该电路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内容符合要求,我们还是可以去评价该电路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有可授权前景,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及起草答复意见可以说服审查员。
如果需要专利代理师协助评价及代理答复,也欢迎私信我。